
代號:30150 -30850
31050、31150
31650、31950
32050、32750
32850
頁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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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
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
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科 目: 行政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甲、申論題部分:(50 分)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申論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一、甲為位於新北市之食品製造業者,將病死腐爛之豬隻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
添加物以改善口感,並標示及包裝為肉乾,在市面上銷售供消費者食用。經人檢舉,
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法應如何處理?請依據相
關法律規定,就法定程序與實體規定說明之。(25 分)
參考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項︰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
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七、攙偽
或假冒。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4 條第 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 6萬元以上 5千萬元以下罰鍰;
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二、違反第 15 條第 1項、第 4項
或第 16 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有第 15 條第 1項第 7款、第 10 款行為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8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甲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投保前,已經醫院確診為癌症病人。投保後立即住院,
自住院第 5日起,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向勞工保險局請求普通事故之傷病
給付,遭勞工保險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77 年4月14 日臺 77
勞保二字第 6530 號函釋,以甲於加保前發生事故,亦即帶病投保,導致殘廢或死
亡,應不予核發任何保險給付。甲不服應如何主張其權利救濟?(25 分)
參考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
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
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 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