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身心障礙特考 四等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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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40930
別: 四等考試
科: 法院書記官
目: 民法概要
考試時間: 1小時 30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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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將其市價新臺幣(下同)45 萬元的收藏品 A瓷器以 50 萬元出售予乙,乙先支付
10 萬元,並約定於民國 102 410 日支付剩餘價金及交付買受物 A45日,
甲在整理收藏品時,不慎將 A打破。對該筆買賣感到後悔的乙,能否向甲請求償還
已經支付的 10 萬元價金?(25 分)
二、甲到 C公司的電影院看電影時,皮夾掉電影院內,內有現金 24000 元。C公司聘僱
專職清潔電影院的乙,於打掃時拾獲甲的皮夾,逕送當地派出所招領,該派出所通
知甲於次日領回。七個月後,乙向甲要求支付相當於皮夾內現金金額的二成,即
4800 元的報酬。甲得否拒絕支付?(25 分)
三、甲、乙結婚數年,未曾有任何關於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夫妻倆於 102 年年初協議離
婚。在離婚時,甲有婚前財產房屋一間,目前市價 900 萬元;婚後財產總值 600
元。乙擁有的財產總值 400 萬元,而無法證明其中有任何部分為婚前財產,但包括
乙不久前因遭受第三人丙侵權,丙給付乙 40 萬元作為非財產損害的賠償。
試問:在甲、乙協議離婚後,誰可向誰請求多少的剩餘財產分配?(25 分)
四、受輔助宣告的乙遭丙開車違規撞傷,乙在其輔助人甲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丙簽訂和
解契約,約定「丙賠償乙 30 萬元;乙放棄刑事告訴權及其他民事權利」。嗣後,
甲得知乙、丙的和解約定,因乙實際受到的損害遠高於 30 萬元,而表示反對。因
此乙改為向丙請求 50 萬元的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丙主張,對乙僅有依該和解
契約的 30 萬元賠償義務,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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