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鐵路特考 高員三級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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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
101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70860
別: 高員三級鐵路人員考試
科: 地政
目: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考試時間: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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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4項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
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又,民法第 799 條第 5項規定,區分
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
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條之 52項規定,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區分所有建
築物之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已分屬不同一人所有者,其
物權之移轉,不受民法第 799 條第 5項規定之限制。另同施行法第 8條之 55
規定,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準此,茲假
設有民國 80 年建築完工之三層樓區分所有建築物一棟,其一、二樓分屬甲、乙二
人所有,三樓為丙、丁二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但其基地所有權則為甲、
乙、戊三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試問:丙出賣其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應有部
分時,丁、戊二人孰得優先承購?請析述之。(25 分)
二、何謂「徵收擴張請求權」?其行使應具備之要件為何?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張三以其不動產依序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甲、乙、丙三人,債權額分別為 200 萬、
100 萬及 50 萬,並經登記完畢,後甲與丙雙方約定變更抵押權之次序,請問:該抵
押權次序變更登記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後,如該不動產經法院執行拍賣,扣除相
關執行費用後,尚有價金 300 萬得分配於債權人,請問:甲、乙、丙三人各得分配
之金額為何?(25 分)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發現登記有錯誤或遺漏時,如該錯誤登記或遺漏尚未產生
損害,得申請登記機關辦理更正登記,請問:辦理更正登記之要件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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