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鐵路特考 高員三級 地政 民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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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
考試及105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70550 全一頁
考試別 鐵路人員考試
等別 高員三級考試
類科別 地政
科目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下列約定之效力:
甲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訴訟第一審訴訟敗甲之親戚乙見狀即與甲約定「乙
為甲在繼承遺產爭訟事件上出庭作證、提供其他證人資料,並找律師打官司,乙
分擔二分之一律師費用,甲則於勝訴判決取得遺產時,應將其所取得遺產二分之
一移轉登記與乙。」15 分)
丙之土地經某縣政府徵收後未依計畫使用,不具律師資格之地政士丁向丙表示其
可代丙透過申請與訴願訴訟方式收回土地丙即與丁約定「丙全權委任丁處理丙
向徵收機關申請收回土地及訴願訴訟事宜,期間 3年,土地若不能依法收回,丙
無須支付丁任何費用;土地若能依法收回,丙須支付所取回土地二分之一的價額
作為支付丁之報酬。」15 分)
二、甲為 A土地之所有人,該私人土地經公眾通行數十年,已成為既成道路,卻尚未被
政府徵收。該土地近年來每逢週間下班時間,即成為黃昏市場流動攤販雲集之處,
經查攤販乙近 15 年來擅自在 A地上架設固定式攤架與遮雨棚用以擺攤營業試附
條文與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訴請乙拆除其攤架雨棚並返還土地,有無理由?(20 分)
甲訴請乙返還最近 15 年占有使用 A地之利益,即相當於近 15 年來 A地租金之數
額,乙提出消滅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問甲之請求是否有理?(15 分)
三、甲於民國(下同)98 12 月死亡,留下土地數筆,無配偶及子女,甲之生母(乙)
與姊姊(丙)仍健在,乙嗣於 99 1月辦理繼承登記。詎料丙主張甲於 98 11
26 日立有遺囑將上開土地全部遺贈予丙並經民間公證人丁於醫院病房內公證之
經查該遺囑內容是由丁詢問,甲點頭的方式進行,見證人為丙已成年之女兒(戊)
丙之公公(己)、醫院護士(庚)及丁的事務所助理(辛)等 4人,次查庚於遺囑製
作過程有兩次走出病房,未全程在場見聞。試附條文與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本件公證遺囑之效力為何?(25 分)
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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