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
考試及105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70250  全一頁
考試別: 鐵路人員考試
等別: 高員三級考試
類科別: 事務管理 
科目: 民法總則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乙為甲公司登記名義上之負責人,惟乙無實權,完全聽命集團名譽總裁丙之指示來
作公司決策,而丙在公司並無任何職務。今丙吩咐乙藉由虛偽、詐欺等足致他人誤
信行為,低價收購旗下集團公司之股票,致生損害於丁,問丁有何權利可資主張?
(30 分) 
二、甲在乙公司科技事業部任職,甲於其任職期間開發完成車輛娛樂視訊系統,乙共支
出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乙隨後兩度與丙客運公司簽約出售娛樂系統。經查甲於
任職期間曾簽署保密切結書,承諾「本人於在職期間及離職後不得洩漏、交付或利
用秘密資訊,並於離職日起算 1年內,不得從事未獲乙公司同意授權之娛樂視訊系
統(如車輛娛樂視訊)等相關工作或使用上述之相關資訊,且乙公司於該競業禁止
期間無庸支付生活津貼。如違反約定,本人應給付乙公司懲罰性違約金 2百萬元」。
甲於民國 105 年2月底離職後,即至同年 3月1日成立之丁科技公司任職,丁所營
事業項目包含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資訊軟體服務業、車輛娛樂視訊系統、產品設
計業等。次查丙原本係向乙購買安裝娛樂視訊系統,且委由乙執行維修保固,卻於
甲離職並任職於丁以後,轉而向丁購買巴士液晶影音、液晶電視及相關產品。俟乙
獲悉上情,即以甲違反競業禁止及保密切結書之約定,於離職後任職於丁從事車用
娛樂系統之製造銷售,並提供乙研發之車用娛樂系統給丁使用為由,請求甲應依約
賠償乙公司 2百萬元,是否有理?(35 分) 
三、甲在馬路上拾獲乙之身分證、健保卡及其薪資證明等單據,甲貼上自己照片重新影
印後,以乙之名義向丙銀行申請信用卡,並填上甲之居所、電話,作為通訊處所與
聯絡方式。經查丙疏忽未仔細審查原證件,便核發信用卡與甲。俟甲刷爆信用卡後,
其以此係乙之卡債為由不願付款,丙即訴請乙給付,乙拒不承認該債務。問丙就此
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是否有理?(20 分)若乙因此項卡債遲未清償,致遭聯合信用
卡中心註記個人信用不良,3年後,乙請求甲丙連帶賠償其損害,問丙有無抗辯可資
主張?(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