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等 別: 四等考試
類 科: 執行員
科 目: 行政法概要
考試時間: 1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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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從行政處分之附款對行政處分效力之影響,以及附款本身得否作為行政執行之執
行名義的觀點,說明「停止條件」、「解除條件」及「負擔」等三種附款之差別。
(30 分)
二、關於人民不服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或撤銷訴訟時,訴願法第 9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定有「停止執行」制度;而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及第 27 條針對行政處分,亦
定有「行政執行」制度。試分析說明停止執行的「執行」概念,與行政執行的「執
行」概念的同異性。(30 分)
三、A縣政府因其轄區內之縣道破損不堪,常造成用路人摔車,致生國家賠償責任,而
與某甲公司締結「路平契約」,委其重新修整道路,鋪設柏油。試問:
該路平契約究係一種民事契約,抑或行政契約?(10 分)
若該路平契約中約定,甲若給付不完全,應向 A縣政府支付一定數額之違約金,
如嗣後甲確有不完全給付之情形者,A縣政府得否逕以行政處分命甲支付違約金?
(10 分)
若A縣政府以「行政處分函」命甲支付違約金,如甲不服該函,應如何尋求救濟?
甲向法院提起訴訟前,有無先行訴願的必要?又,此一救濟問題,是否因 A縣政
府得否作成命支付違約金之處分,而有不同?(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