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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X於Y縣開心鄉開心村後寮 120 號設廠從事建材批發、室內裝
潢業。Y縣政府所屬環境保護局於 110 年3月23 日接獲消防通報
該廠發生火災,該局爰於同日 23 時5分許派員前往稽查,發現現
場堆放廢塑膠,因 X管理不善導致發生火災產生異味污染物,核
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Y縣政府爰依
同法第 67 條第 1項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
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新臺幣 67 萬5千元罰鍰,並將此
裁罰書於 110 年7月9日以雙掛號郵件寄到 X之公司登記地址。
但未獲會晤 X之代表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
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此時該裁處書應採何種方式以完成送達?
承,設若該裁罰書以雙掛號郵寄至 X之公司登記地址,雖未獲
會晤 X之代表人,但由其受雇人 Z蓋章代為收執。此係何種方式
之送達?
二、中央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0 條第 4項授權設置「預防接種受
害救濟基金」,並訂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以
下簡稱審議辦法),提供疫苗接種受害者申請救濟。而預防接種受害
救濟基金來源,係依審議辦法第 3條第 1項前段規定:「疫苗製造或
輸入廠商應繳納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每一人劑疫
苗,徵收新臺幣一點五元。」同時依審議辦法第 5條規定救濟之種類
有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嚴重疾病給付及其他不良反應給付之四種類。
審議辦法第 9條規定,設置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
議小組)以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審議。
今某甲因接種疫苗出現局部過敏之不良反應,依審議辦法規定請求
救濟,填具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書,並檢附受害證明向接種地主
管機關提出申請;接種地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於 7天內就預防接
種受害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填入預防接種受害調查表,送請中
央主管機關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於案件資料齊全之次日起交由審議
小組於 6個月內完成審定。案經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
關聯性後,認定為「無關」,惟考量甲為釐清症狀與預防接種之關係
所施行之合理檢查及醫療費用,依審議辦法第 19 條第 1項第 1款規
定核予新臺幣 10 萬元。於是,中央主管機關將審議小組之審議結果
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請求權人,並副知接種地主管機
關。試問: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之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甲對該救濟給付審定結果若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