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 身心障礙特考 四等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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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
111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四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
試時間:1小時 30 座號:
使器。
科目除專數理公式,應使本國字作
40630
1
1
一、直轄市(市)地政機關於何種情形時得強制出售(標售)私有土地?
試依土地法規定說明之。(25 分)
二、何謂「預售屋」?關於預售屋之銷售平均地權條例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
條例對其有何管制規範?請說明之。(25 分)
三、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2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
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茲假設 A
B兩筆土地分別為甲、乙所有,於重測地籍調查時,甲到場但不能指界,
而乙雖到場卻不指界試問於此情形地政機關應如何辦理 AB土地
之重測?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測結果不服時如何尋求救濟?請分別
說明之。25 分)
四、區 2條規定:「區段徵收作業程序如下:一、準備
。……。二、正
:「」之
又,核()時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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