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草案
訂定條文草案總說明
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縣市合併前原臺南市教育處與原臺南縣教育處依上開規定訂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教師出勤及課務處理要點」及「臺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因縣市合併本局分別擬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草案,以及「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草案,以應實際需要。
為使本要點符合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之立法意旨,並保障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之法定權利,茲比較原臺南縣市條文,參考其他縣市相關辦法以及相關法源與解釋函,並於100年6月21日徵詢校長協會、家長團體、教師團體、本局相關科室之意見後,初步擬訂定本要點之條文草案。茲將訂定要點說明如下:
明定授權法源依據。(本條文第一點)
明定代課(理)人之代課費,由請假人自理之假別。(本條文第二點)
明定公差假代課(理)人之代課費核支規定。(本條文第三點)
明定公差假外,代課(理)人之代課費由學校核支之假別。(本條文第四點)
明定兼課或代課者停發請假期間之兼課或代課費規定。(本條文第五點)
明定停薪、停聘、解聘、辭聘期間,代課(理)人之薪資核支規定。(本條文第六點)
明定代理人之導師費核支規定。(本條文第七點)
明定代理人之特教津貼核支規定。(本條文第八點)
明定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後續相關規定。(本條文第九點)
明定實施日期。(本條文第十點)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自治法規新訂或修訂初審作業表格
法規名稱: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草案)
訂定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
備註:有關教師出勤管理規範另訂「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辦理
擬訂定之條文 | 現行條文 | 學校及各界修正意見 | 說明 | 備註 | |
原臺南市 | 原臺南縣 | ||||
一、本要點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本要點訂定之法源依據 | ||||
二、教師請生理假、未達連續三日之病假、合併七日以內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訂時間補課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同事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代理,其應支給代課、代理人之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由請假人自理。 教師因奉派公務而補休者,得由學校核支全日4節或半日2節之代課費。 | (一)教師因補休(例如:加班、假日輪值、假日奉派執行職務、假日奉派參加活動、集會、研習等…)、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七日以內者、病假、生理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訂時間補課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同事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代理,其應支給代課、代理人之代課費,由請假人自理。 | (一)教師請加班未領加班費、放假日輪值及假日公差之補休、事假、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同事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代理,其應支給代課、代理人之鐘點費或薪給,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五日以上者,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 代課(理)人之代課費,由請假人自理之假別。 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 ||
教師奉派公假、公差假期間所遺課務得由教務(導)處調(補)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 (三)教師公假、公差假期間所遺課務得由教務處調(補)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費。 | (三)教師參加教育部指派之會議、研習及活動等,或支援縣府業務、縣府指派參加之各項活動(須有證明者),公差連續三日以上(至北部、東部及離島之長程公差二日)、公假期間(覈實)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代理,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但經核准以公假進修者,不適用本項規定。 | 公差假代課(理)人之代課費核支規定 | ||
四、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假、器官捐贈假、連續三日以上之病假、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 (二)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假、器官捐贈假、連續三日以上之病假、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得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費。 | (二)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假、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代理,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 公差假外,代課(理)人之代課費由學校核支之假別。 | ||
五、教師有兼課或代課者,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教務(導)處聘合格人員接替,並停發請假期間之兼課或代課費。 | (四)教師有兼課或代課者,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教務處聘合格人員接替,並停發請假期間之兼課或代課費。 | (四)教師有兼課者,其公差、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接替,並停發期間之兼課鐘點費。 | 兼課或代課者停發請假期間之兼課或代課費。 | ||
六、教師留職停薪、停聘期間及解聘、辭聘,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代理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 (五)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課),並按規定核支代課費。 | (五)教師留職停薪、停聘期間及解聘、辭聘,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代理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 停薪、停聘、解聘、辭聘期間,代課(理)人之薪資核支規定 | ||
(六)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職務,應經學校同意,委託同事代理,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代,並依規定核發職務加給;另所遺課務除公、差假外自行處理。 | (六)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公差、請假期間所遺行政職務,應經學校同意,委託同事代理,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代。 | 有關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職務,另訂「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教師出勤管理要點」規範 | |||
七、教師兼任導師者,其公差、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得由學校指派專任教師代理。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節數時,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依其實際代理天數(含星期例假日),以導師與專任教師之每週授課實際差距節數為計算基準,一週以七日計,按比例核發鐘點費,但代理時間經折算鐘點不及1小時者不計入。導師公差、請假期間,除喪假外,其導師費改由代理人覈實支領。 | (七)教師兼任導師,其公差、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得由學校指派專任教師代理。國中教師代理導師期間五日以上得按照兼任導師任課時數排課,超出鐘點改發兼課鐘點費,但兼課鐘點費每週不得超過四小時。導師公差、請假期間,除喪假外,其導師費改由代理人覈實支領。 | (七)教師兼任導師者,其公差、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得由學校指派專任教師代理。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節數時,同意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依其實際代理天數(含星期例假日),以導師與專任教師授課節數的差額為計算基準,一週以七天計,按此比例核發鐘點費。導師公差、請假期間,除喪假外,其導師費改自代理人覈實支領。 | 代理人之導師費核支規定 依據97年8月14日台人(三)字第0970149631A號函辦理 如為國中任教國文教師兼導師請假2日,依據「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其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實際差距5節課,按比例改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計算為:2(日)÷7(日)*5(節)=1.43(時),因代理時間經折算鐘點不及1小時者不計入,故應支給代理導師鐘點費為360元×1小時=360元。 | ||
八、領有特教津貼之教師、公差、請假連續達五日以上者,特教津貼改由代理人覈實支領。 | (八)領有特教津貼之教師、公差、請假連續達五日以上者,特教津貼改由代理人覈實支領。 | 代理人之特教津貼核支規定 | |||
九、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教師請假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 十一、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 十四、教師之請假,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 |||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 十八、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休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
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