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0年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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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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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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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建設公司於民國(下同)76 年間興建銷售某公寓大樓,並由乙營造公
司施工建造,丙、丁分別向甲購買相同格局坪數之 A公寓與 B公寓,均
已於 77 年1月交屋。因甲、乙於 76 年7月間違反建築法規,致該大樓
有混凝土強度不足之重大缺失,惟迄至 91 年3月31 日地震時始顯現大
樓傾斜且無法繼續居住之損害結果。丙只好另於他處承租與 A公寓條件
相當之 C公寓,支出月租新臺幣(下同)兩萬元。丁則因借住親友家,
未額外支出租金費用。今丙、丁於 92 年2月,除訴請甲乙連帶賠償其各
自房屋遭傾斜毀損所受之損害外,丙還主張甲乙於丙獲償上開損害前,
尚應賠償其因另租 C屋每月支出租金兩萬元之損害;丁也主張甲乙於丁
獲償 B屋毀損所受之損害前,尚應賠償其 B屋遭毀損所受喪失使用利益
之損失,亦即相當於每月租金兩萬元之損害。對此,甲乙提出渠等請求
已罹於侵權行為之消滅時效,更何況丁現實上未支出租金費用並無損
害,資為抗辯。問丙、丁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二、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91 年間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嗣於 95
年11 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業於 99 年3月經法院判准離婚確定。乙
則反訴請求甲給付其應於訴請離婚前即應支付而未支付之分居扶養費
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已獲勝訴判決確定,惟甲仍未償還。經查甲
於婚前取得 A房地所有權,嗣於婚後向丙借款 500 萬元,用以購入 B
地,後再出售 A房地得款 500 萬元,全數償還其對丙之借款債務。B地
於甲起訴時市價 700 萬元,俟法院判准離婚確定時市價 600 萬元,B地
為甲僅有之婚後財產,乙婚後則有 500 萬元儲蓄。乙於 100 年4月訴請
甲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甲主張其將 A房地出售得款來償還用以支付 B
地價金之借款,故 B地為其婚前財產 A房地之變形,非屬其婚後財產;
即或不然,其積欠乙之分居扶養費亦為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應予扣
除,資為抗辯。問乙訴請甲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金額,是否有理?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