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2.依民事訴訟法有關合意停止之規定,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幾日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
其訴或上訴?
(1)一個月 (2)二個月 (3)三個月 (4)四個月
43.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權限之規定,下列訴訟行為何者不屬於訴訟代理人應受特別委任之權限?
(1)和解 (2)提起上訴
(3)聲請傳訊證人到庭作證 (4)提起再審之訴
44.依民事訴訟法有關受輔助宣告人訴訟能力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1)受輔助宣告之人為和解之行為 (2)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撤回之行為
(3)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認諾之行為 (4)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
45.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但前述之「聲
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幾個月內為之?
(1)一個月 (2)二個月 (3)三個月 (4)六個月
46.依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2)因買賣不動產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3)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4)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
47.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舉證責任分配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1)原則上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2)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不影響其自認之效力
(3)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4)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48.有關在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因道路交通事故而發生爭執者 (2)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3)因增加不動產之租金發生爭執者 (4)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買賣發生爭議者
49.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就甲乙間之新臺幣 5萬元借貸紛爭為調解,雙方到場而無法達成合意者,法院依據甲之聲請,得
進行何種程序?
(1)仲裁程序 (2)小額訴訟程序 (3)簡易訴訟程序 (4)通常訴訟程序
50.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訴訟上和解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1)成立訴訟上和解應製作和解筆錄
(2)訴訟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3)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訴訟上和解
(4)倘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不得請求繼續審判
51.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之事項?
(1)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2)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3)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4)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52.有關民事第三審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2)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3)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被上訴人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4)上訴人未依法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無須命其補正得逕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53.有關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上訴狀,應向原第一審法院提出
(2)上訴經撤回者,附帶上訴亦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具備上訴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3)中間判決並不得單獨上訴,僅得隨終局判決上訴,故中間判決不會單獨確定,而係隨終局判決一起確定
(4)當事人如怠於行使上訴權,其債權人得依民法第 242 條規定代位行使其上訴權
54.有關第三審法院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第二審法院所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不受上訴利益金額之限制
(2)以判決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3)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法院所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判決,原告提起第三審上訴,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得附帶
提起第三審上訴
(4)第二審判決命甲返還借款予乙,甲以其於第二審判決後主動清償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依甲提出之證物,
認甲確已清償時,應廢棄原判決改判駁回乙之訴
55.民事訴訟程序中,抗告法院認為當事人之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如何裁定?
(1)應發交或變更原裁定 (2)應移送或變更原裁定 (3)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 (4)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56.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項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須足以影響原判決?
(1)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2)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3)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 (4)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
57.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於送達後幾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1)二十日 (2)二十五日 (3)三十日 (4)三十五日
58.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項權利之保全,應以假處分為之?
(1)買受人為保全買賣標的物本身之移轉及交付請求權 (2)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借款返還請求權
(3)土地所有人為保全基於不動產相鄰關係所生之償金 (4)配偶之一方為保全其基於婚姻所生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59.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 (2)以因除權判決而失權之人為原告
(3)判決結果,將影響於善意第三人取得之權利 (4)應向為公示催告之原法院提起
60.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訴訟所應適用之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1)甲向法院對乙提起給付新臺幣 30 萬元薪資之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2)甲向法院對乙提起給付新臺幣 530 萬元合會金之訴訟,甲得向法院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3)甲向法院對乙提起返還借款新臺幣 3萬元之訴訟,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4)甲向法院對乙提起確認土地所有權屬於甲之訴訟(土地價值新臺幣 200 萬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61.有關民事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
(2)法院得依已明瞭之事實,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
(3)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4)甲授權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乙之訴訟代理權會因甲死亡而消滅
62.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因車禍昏迷不醒之人,無當事人能力 (2)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訴訟能力
(3)聲請支付命令為專屬管轄事件 (4) 19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尚未成年,故原則上並無訴訟能力
63.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第二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必須有上訴利益 (2)訴訟標的一部上訴者,有上訴不可分之適用
(3)未具上訴理由者,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未補正者為上訴程序不合法
(4)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64.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甲受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不及於乙?
(1)甲訴請被告給付買賣標的物,獲勝訴判決確定後死亡,乙為其繼承人
(2)甲訴請被告清償借款,訴訟繫屬中甲將該債權讓與給乙
(3)甲主張物上請求權,訴請被告返還無權占有物,訴訟繫屬中被告將該物之占有移轉給惡意之乙
(4)甲基於買賣契約,訴請被告給付買賣標的物,訴訟繫屬中甲將該標的物讓與給乙
65.當執行法院之人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違反法律規定時,當事人應如何救濟?
(1)提起抗告 (2)聲請或聲明異議 (3)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4)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66.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主張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何
種訴訟?
(1)異議之訴 (2)確認之訴 (3)許可之訴 (4)給付之訴
67.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有關管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管收為法官的專屬權限 (2)管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3)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時,得管收其法定代理人 (4)債務人履行債務之義務,因債務人被管收而免除
68.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有關債務人管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違反提供相當擔保之命令,得予管收之
(2)違反遵期履行命令者,得管收之
(3)無正當理由而違反限制住居之命令,法院得管收之
(4)債務人經拘提到場,司法事務官於詢問後,認有管收事由,應即予管收
69.執行法院對銀行核發執行命令,禁止銀行對存戶清償,亦禁止該存戶向銀行領款,該執行命令稱為何種命令?
(1)支付轉給命令 (2)收取命令 (3)移轉命令 (4)扣押命令
70.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對動產實施之執行方法,不包括下列何者?
(1)查封 (2)變賣 (3)拍賣 (4)強制管理
71.海商法所定之船舶,其強制執行,除強制執行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下列何者之執行規定?
(1)動產 (2)不動產 (3)航空器 (4)其他財產權
72.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有關參與分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參與分配應以書狀聲明之
(2)無執行名義之普通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3)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應於分配期日五日前以繕本交付債務人及各債權人
(4)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參與分配,毋庸繳納執行費
73.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幾
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幾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1)五日;二個月 (2)五日;三個月 (3)十日;二個月 (4)十日;三個月
74.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有關動產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應查封動產之賣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之可能者,不得查封
(2)查封之效力不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
(3)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執行法院得排除之
(4)查封物以債務人為保管人時,法院得許其於無損查封物價值範圍內使用之
75.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應交付之動產、不動產或船舶及航空器為第三人占有而不交付者,執行法院如何處理?
(1)應以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得請求交付之權利移轉於債權人
(2)訂定一定期間,命第三人自動履行
(3)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4)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
76.依強制執行法有關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
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多少元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1)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2)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怠金
(3)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4)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77.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至遲應於幾日內聲請執行?
(1)十日 (2)二十日 (3)三十日 (4)六個月
78.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查封不動產之方法?
(1)標封 (2)揭示 (3)封閉 (4)追繳契據
79.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有關債務人拘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得拘提之
(2)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得拘提之
(3)拘提,應用拘票,拘票應送請檢察官簽名
(4)拘提,由執達員執行
80.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有關執行費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聲明參與分配者,仍應徵收執行費用 (2)法院依法科處罰鍰或怠金之執行,應徵執行費
(3)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五千元
(4)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為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應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