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銀行招考、金融雇員 不分職等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法務人員 強制執行法、民事訴訟法、銀行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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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104 儲備職員甄選試題
進用職等/甄試類別:十職等/法務科副主管【H3905
科目二:綜合科目【強制執行法、民事訴訟法、銀行法】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
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五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0 分。
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請從答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違反
者該科酌予扣分,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請勿於答案卷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得
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
用者,該節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第一題:
請回答下列有關動產強制執行程序之相關問題:
(一)甲查封債務人乙之機器後乙私自將該機器移轉給第三人丙依強制執行法規定
該移轉行為之法律效力為何?【3分】
(二)丁查封債務人戊之汽車後,若遭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該汽車,依強制
執行法規定,丁應採取何種作為以維護其權益?【3分】
(三)張三欲查封債務人李四家中所有動產,為維護李四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之基本生
存權,執行法院依法應如何處理?【4分】
(四)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查封物應公開拍賣之,但哪些情形例外,執行法院得不經拍
賣程序,將查封物變賣之?【10 分】
第二題:
張三向 A銀行申貸房屋貸款 500 萬元嗣後張三因財務困難未依約繳A銀行遂本
於確定之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張三之所有財產及所得,請回答下列相關問題:
(一) A銀行先聲請法院拍賣張三供擔保之房屋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期日距公
告之日,不得少於幾日?【2分】又每一輪拍賣最多能拍賣幾次?【1分】如未
能順利拍定,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分】
(二)承上題,若該屋順利拍定,請問拍定人依法於何時取得該屋所有權?【3分】
(三)承上若拍賣之價款為 400 萬元不足清償張三積欠 A銀行之所有欠款A
行另向法院聲請執行張三另筆已設定高額抵押權予 B銀行之土地倘法院認為該
土地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而依法將該事由通知
A銀行請問 A銀行於受通知後應於多久期限內向法院為何種表示若其逾期未
聲請,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該土地返還張三?【6分】
(四) A銀行擬向法院聲請執行張三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依強制執行法規定
些種類之金錢債權不得強制執行?【6分】
第三題:
甲明知其對於乙之借款債權業已清償,仍持偽造、變造之借據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
系爭支付命令,孰料乙並未於系爭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台北地
方法院提出異議,乙為確保自己之權益,已針對甲之行為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偽造、
變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之刑事告訴,刻正由檢察官偵辦中。請回答下列相關
問題:
(一)倘若系爭支付命令於 104 322 日確定,請問乙得否於 104 722 日委
任律師向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再審之訴以資救濟?【6分】
(二)倘若系爭支付命令於 104 322 日確定,乙於 104 722 日委任律師向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以當時人未在國內無法收受送達系爭支付命令,系爭
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為由,以先位聲明:「確認被告甲對原告乙之借款債權不存
在」向法院求為判決,並預慮先位聲明無理由時,即設若法院審認系爭支付命令
已合法送達時,則以核發系爭支付命令為基礎之借據係屬偽造、變造之證物為
由,以備位聲明:「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系爭支付命令廢棄。二、上項廢棄部
分,再審被告甲在前訴訟程序之訴駁回。」向法院求為判決(本題假設法院審認
後認為本件先位聲明具有確認利益),則乙提起之本件訴訟之訴訟型態於訴訟程
序上是否合法?8分】
(三)承上題,倘若系爭支付命令係 104 710 日確定,則乙應提起何種訴訟謀
求救濟,始為適法?【6分】
第四題:
甲起訴主張伊與乙訂有買賣契約一紙,業已付清買賣價金,惟乙遲遲不肯交屋爰依民
法第 348 條起訴請求乙交付系爭房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項向管轄法院聲請已起
訴之證明,以便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不,管轄法院裁定駁
回甲之聲請,業經甲提起抗告在案。
乙遂與甲進行訴訟,並指定好友丙為送達代收人,數月後,本案即行言詞辯論程序,
於返家途中,左思右想,認為當初簽訂買賣契約,實屬誤會一場,返家後旋即提起反訴主張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孰料,天命難測,乙竟於書狀寄出後十日不幸車禍身亡,法院於合法
期間內做出判決,認定該買賣關係存在,乙應給付甲系爭房屋。
該股書記官恰於該法院之閱卷室遇到丙,遂表示欲將該法院判決交付予丙,丙因他案前
來閱卷,表示文件很多,無法領取,請書記官郵寄即可,詎料,書記官竟將該法院判決置
該閱卷室為已經送達甲於收受判決後始知乙死亡乃向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項聲請更正判決,將被告乙更正為乙之繼承人。
請問:依現行實務見解,本案之民事訴訟程序有何錯誤之處?【20 分】
第五題:
銀行就授信利害關係人訂有相關規範,請依序回答下列問題:
(一)銀行對下列對象,可否辦理「無擔保授信」?理由為何?
1.分行副經理。【4分】
2.負責授信案件審核並做最後決定之放款審議委員會委員的哥哥所獨資經營之事
業。【5分】
3.總行單位副主管之配偶單獨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5%之企業5分】
(二)銀行對所屬政風處主任可否辦理擔保授信?如果可以,依銀行法規定應踐行何種
程序?【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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