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銀行招考、金融雇員 不分職等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法務人員 民法及票據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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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104 儲備職員甄選試題
進用職等/甄試類別:十職等/法務科副主管【H3905
科目一:民法及票據法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
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5 分。
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請從答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違反
者該科酌予扣分,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請勿於答案卷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得
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執意使
用者,該節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算。
第一題:
民事法律關係中,有關侵權行為責任與契約責任間競合之問題,學說上有所謂「法條競
合說」「請求權競合說」以及「請求權規範競合說」。請簡要回答下列問題:
(一)「法條競合說「請求權競合說」以及「請求權規範競合說」之內容為何?
15 分】
(二)有關此競合問題,我國司法實務採取何種見解?【10 分】
第二題:
甲將其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之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乙,以擔保甲日
後向乙陸續借款之債務並約定本金最高限額為 1,000 萬元擔保範圍包括借款及其利息(約
定利率未逾周年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並均登記完畢。嗣後,甲向乙陸續先後借款 850
元、150 萬元,清償期均為民國(下同104 930 日。而乙將前述 150 萬元債權讓與
丙,此時 850 萬元之借款已有利息 10 萬元未清償。其後,甲因積欠丁債務未還,經丁向法
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於同年 10 5日查封該地。然,甲仍於同年 10 10 日向乙借
15 萬元,清償期 105 31日。請問:
(一)何謂「最高限額抵押權」?【5分】
(二)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何?【15 分】
(三)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總金額為何?超過擔保總金額範圍之效果為何?
5分】
第三題: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票據執票人及背書人故意塗銷背書之法律效果如何?【15 分】
(二)背書塗銷對於背書連續之影響如何?【10 分】
第四題:
請就目的、本質、責任與效力,比較參加承兌與承兌有何不同?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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