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105 年儲備職員甄選試題 
甄試類別【代碼】:法務高級專員【J8303】 
科目一:民法及票據法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卷,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桌角號碼、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
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卷作答者,該節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之非選擇題,每題均為 25 分,總計 100 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依標題指示之題號於各題指定
作答區內作答。 
請勿於答案卷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得
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
使用者,該節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算。 
第一題: 
甲向乙發出要約函,欲出售某廠牌某型號智慧型手機ㄧ批,內心想ㄧ支手機售價新臺
幣(下同)10,000 元,卻因過失將售價寫成 1,000 元。乙明知甲誤寫,竟利用甲之錯誤,
立即回函承諾,每支手機 1,000 元,購買 10 支,總價 10,000 元。甲收到乙之承諾函,始
知售價有誤寫之情事,請問甲是否可以撤銷錯誤之要約? 
(一) 請依我國民法之規定回答。【15 分】 
(二) 請分析檢討依我國民法之規定解決問題是否妥適?【10 分】 
 
 
第二題: 
甲於民國(下同)90 年1月1日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 A地賣給乙,並於
訂約之同時,將 A地交付予乙;乙亦於訂約之同時,付清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惟雙方一直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於 105 年2月2日去世。請附理由回答
下列問題: 
(ㄧ)甲之唯一繼承人丙於 105 年3月3日辦理繼承登記時,發現甲之名下有 A地,
目前為乙占有、使用、收益,於是根據民法第 767 條之規定請求乙返還 A地。
乙提出甲乙訂立之買賣契約書,抗辯稱其占有 A地,係因丙之父甲基於買賣契
約所為之交付,故屬有權占有,而非無權占有。丙自認其父甲將 A地出賣於乙,
但主張從訂立買賣契約迄今已超過 15 年,乙本於買賣契約所取得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請求權及占有移轉請求權,均已消滅時效,故乙無權占有。請問:乙與丙
之主張,何者比較有理由?【15 分】 
(二)假設甲在死亡前,將 A地賣給丁,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丁。丁起訴請求乙返還
A地是否有理由?【10 分】 
第三題: 
請以「圖解」或「文字」方式說明票據法對票據喪失後之補救程序。【25 分】 
 
 
 
 
 
 
 
 
 
 
 
 
 
 
 
 
 
第四題: 
請詳述票據追索權之行使要件(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