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度新進工員甄試試題
甄試類別【代碼】:地政 1【Q7904】、 地政 2【Q7905】、 地政 3【Q7906】
專業科目:A.民法概要、B.土地法規概要 *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卡(卷),測驗入場通知書編號、座位標籤、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
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卡(卷)作答者,該節不予計分。
本試卷一張雙面共 48 題【四選一單選選擇題 30 題,每題 1.6 分;複選題 16 題,每題 2分;非選擇題
2題,每題 10 分】,共 100分。
第1~15 題、第 24~38 題為單選題,請選出最適當答案;未作答者,不予計分。
第16~23 題、第 39~46 題為複選題,每題至少有 2個(含)以上應選之選項,各選項獨立判定,全對得
2分,答錯 1個選項者得 1分,答錯 2個選項(含)以上或所有選項均未作答者得 0分。
選擇題限以 2B 鉛筆於答案卡上作答,請選出最適當答案,答錯不倒扣;未作答者,不予計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依標題指示之題號於各題指定作答區內
作答。
請勿於答案卡(卷)上書寫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存程式、文數字編輯、內建
程式、外接插卡、攝(錄)影音、資料傳輸、通訊或類似功能),且不得發出聲響。應考人如有下列情
事扣該節成績 10 分,如再犯者該節不予計分。1.電子計算器發出聲響,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2.將不
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答案卡(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算。
壹、專業科目 A.民法概要
一、單選題
【3】1.依民法規定,水費、電費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何?
15 年 5 年 2 年 6 個月
【2】2.依民法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損害他人權利時,工作物所有人應負何種型態之責任?
重大過失責任 推定過失責任 無過失責任 不可抗力責任
【3】3.依民法規定,金錢借貸若約定利率為週年百分之二十二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違反最高利率限制,契約全部無效 違反最高利率限制,僅該利率條款無效
契約自由原則,該利率條款有效 債權人對於超過最高利率限制部分之利息,有請求權
【1】4.依民法規定,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如何處理該不動產?
拋棄占有 拋棄所有權
依法為債權人提存之 以市價變賣之,保管其價金
【4】5.依民法規定,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此稱為何種責任?
危險負擔責任 支付能力之擔保責任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1】6.依民法規定,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委任人對於該第三人有何種權利?
關於履行委任事務,有直接請求之權 關於履行委任事務,有代位權
關於履行委任事務,有間接代理規定之適用 關於履行委任事務,應適用行紀之規定
【2】7.依民法規定,出賣人簽立買賣契約時已明知房屋(專有部分)於其產權持有前「曾發生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之
情事」,仍於不動產現況說明書勾選「不知道」,則買受人應可主張:
買賣契約無效 解除買賣契約 買賣契約標的不能 出賣人為暴利行為
【1】8.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非消滅時效之中斷事由?
達成和解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聲請強制執行 起訴
【3】9.依民法規定,甲騎乘腳踏自行車侵入人行道行駛,致與乙行人發生碰撞,請問乙得對甲求償之時效為何?
僅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二年 僅自請求權人知有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 自請求權得行使時起十五年
【4】10.依民法規定,有關債權讓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勞務無專屬性,依其性質其債權均得讓與 讓與前屆期而未支付之利息,均應由讓與人收取
讓與人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為債權讓與之生效要件
即便債務人未受通知,債權讓與當事人間仍為有效
【2】11.甲出面替友人乙與前屋主丙居間議價購買中古屋,惟甲對賣方壓低售價,又對買方虛報買價,從中賺取 135
萬元價差,友人乙買屋後上實價登錄網頁查詢始發現。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甲違反居間人之據實報告義務 居間契約未約定報酬額者,居間人得依習慣自行賺取差價
居間契約原則上為有償契約,甲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乙丙間之原買賣契約,可認為因價金未合致而契約不成立
【1】12.甲乙丙丁戊向己借款 250 萬,準備加盟 C手搖飲料店,約定五人負連帶責任,若屆清償期時,甲對己清償 100
萬,依民法規定,嗣後己得如何主張債權?
己得對甲乙丙丁戊請求給付剩餘的 150 萬 己僅得對乙丙丁戊請求給付剩餘的 150 萬
己應退還甲 50 萬,另向乙丙丁戊請求給付剩餘的 200 萬
甲自願清償 100 萬,甲對乙丙丁戊無求償權
【3】13.依民法規定,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應如何分擔?
除另有規定外,由各住戶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除另有規定外,由各樓層住戶按其各層應有部分分擔之
除另有規定外,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規約不得另行約定
【4】14.依民法規定,有關共有物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共有人不能協議決定分割方法者,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設有抵押權,而抵押權人同意分割者,其抵押權仍可及於分割後之各部分
【2】15.依民法規定,有關占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
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債權之準占有人本質上為有受領權之人,即使債務人善意清償消滅債務,但債權人得對準占有人主張不當得利
不動產之出租人對承租人置於該不動產之物有留置權者,若承租人欲將該等物品取去,出租人有提出異議權時,
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其留置物;如承租人離去租賃之不動產者,並得占有其物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規定以行使其權利
二、複選題
【1,2,3,4】16.商店一樓遮雨棚違法超出人行道至道路上,致車輛不慎擦撞,遮雨棚亦毀損不堪使用,依民法規定,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車輛駕駛人得向該店家依侵權行為求償 若道路現場照明正常,車輛駕駛人亦與有過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短期消滅時效為二年 店家重新裝設遮雨棚後,向駕駛人求償時須扣除折舊
【1,2,3】17.依民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得減輕義務人負擔的金額或免除之?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賠償對賠償義務人之生計將有重大影響時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應負賠償責任時,而僱用人對該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亦有疏懈者
損害非因故意或過失所致,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水源地或井水者
扶養義務人因負擔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
【2,4】18.依民法規定,普通地上權若未定有期限,而其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
當事人之請求,斟酌下列事項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地上權成立之法源 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
建築物或工作物所有人之經濟狀況 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利用狀況
【1,3,4】19.依民法規定,有關孳息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為天然孳息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之所有天然孳息
尚未分離之出產物,屬於該抵押不動產之部分,理所當然亦為抵押土地之抵押權效力所及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須通知清償義務人方得與之對抗
【1,2】20.依民法規定,有關承攬工作之瑕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為法定無過失責任 原則上應先由承攬人修補之
即使修補所需費用甚鉅,承攬人不得拒絕修補
承攬工作為建築物者,若具有瑕疵,不論承攬人是否可歸責,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1,3,4】21.依民法規定,下列何種繼承人行為,受損害之債權人得請求賠償?
繼承人未償還債務即先交付遺贈 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為清償
於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報明債權期限內,對債權人償還債務
對於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未按其數額,比例計算,而以遺產償還
【1,3,4】22.依民法規定,和解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和解之一方為受輔助宣告人,而未得其輔助人之同意者
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3,4】23.依民法規定,有關合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惟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異議時,應停止該
事務之執行
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依其出資之多寡行使表決權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