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類 科:法制、智慧財產行政
科目:行政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代號:22050
23050
頁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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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論題部分:(50 分)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申論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請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並附具理由:
公物之設定、變更或廢止,若出於行政機關之單方行政行為者,該行
政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行政機關設置陸橋供不特定民眾通行之用,與既成道路供不特定民眾
通行之用,二者之法律性質有無不同?(15 分)
二、甲為某公立高中教師,於下班後在其個人部落格上批評學校改革措施。
校長知悉後,以甲於部落格上之發言嚴重影響該校校譽為由,依公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條第 1項第 6款第 5目規定,對
甲為申誡之懲處決定。甲不服此決定,依據教師法第 31 條規定提出申
訴及再申訴,遞遭駁回。試問,甲得否繼續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25 分)
參考法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條第 1項: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
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
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有不實
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教師法第 29 條第 1項: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法第 33 條: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
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乙、測驗題部分:(50 分) 代號:5201
本測驗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共25 題,每題 2分,須用2B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或申論試卷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1 A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查獲 B公司油槽滲漏污染地下水,命其於 8月30 日前改善,否則依法開罰。
B公司正在改善中,卻於 8月27 日接獲 A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罰單,對其污染地下水之行為處
以鉅額罰鍰。A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罰鍰處分最可能因違反下列何一原則而違法?
公益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