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 身心障礙特考 三等 戶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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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107年國軍上校
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40560 全一頁
考試別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戶政
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計程車司機甲參加公司尾牙聚餐時,忽接到家中來電,稱家中有急事,要甲即刻趕
回家。甲也不管自己是否還能騎車,仍向同事乙商借其機車一用。乙看到甲已經喝
了不少酒,明知甲已無法安全駕駛,卻因甲確有急事,仍將機車借甲使用。甲騎車
不久,因精神不濟,注意力不集中而撞倒路人丙,丙當場死亡。甲且因精神狀態不
佳,未察覺撞倒路人,仍繼續騎車回家。數小時後甲在家被循線追緝而至的警察逮
捕,甲經抽血檢驗,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七。甲抗辯當時已酒醉,什麼
事都記不得了。試問:甲及乙各應負何刑事責任?(25 分)
二、甲為某戶政事務所的戶籍員乙為某私人公司的職員乙為多年的好友某日,
乙任職的公司營運出了問題,公司急需知道丙的戶籍資料。乙受任職公司董事長之
令,請甲幫忙私下影印丙的資料交給乙。其後,甲果將影印資料交付乙,乙將該資
料轉給公司使用。試問:甲、乙及乙任職的公司各應負何刑事責任?(25 分)
公務員甲涉嫌貪污,檢察官以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證之虞而向管轄法院聲請羈
押。法院為羈押審查時,甲選任的辯護人 L未到庭,甲及法院都聯絡不到 L,也不
L不到庭原因。法院以羈押審查程序不能拖延,便立刻指定公設辯護人到庭為甲
辯護。甲不信任該公設辯護人,便要求法院將檢察官提出的卷證資料供其檢閱或影
印一份給甲觀看。法院以甲無此權利而駁回甲請求,而僅讓公設辯護人檢閱檢察官
提出的卷證資料。公設辯護人向法院請求檢閱檢察官未提出的卷證資料,但為法院
駁回。試問法院所為之程序之合法性?(25 分)
四、甲乙涉嫌共同殺人,案經檢察官偵辦中。檢察官將甲及乙分別以被告身分予以合法
偵訊。其後,檢察官以甲乙共犯殺人罪一併提起公訴。審判時,甲選任的辯護人主
張:檢察官在偵查階段以被告身分訊問乙,檢察官未命乙具結,亦未告知乙得拒絕
證言,因而乙的證言不得做為甲有罪之證據。後法院依甲的辯護人的聲請,將乙轉
為證人身分並接受甲的辯護人之詰問。審理終結,法院仍採認乙在偵查階段所為之
證言而判處甲罪刑。試問法院如此採證之合法性?(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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