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高普考 高考二級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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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代號:22330 全一頁
別:高考二級
科:建築工程
目:營建法規(包括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民住宅
條例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
考試時間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請接背面)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第 2項授權訂定之法規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有那些情形
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25 分)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那些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市)(局)政府
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25 分)
三、試說明建築法第 58 條建築物在施工中主管建築機關發現那些情事可勒令停工或修
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25 分)
四、試說明建築技術規則第 110 條建築物防火間隔與建築外牆防火之相關規定。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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