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7.依民法規定,關於埋藏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不得主張權利,該埋藏物
歸於公有 
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取得三分之二,發見人取得三分之一   
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仍由該動產或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全部權利,發見人不得主張 
【4】28.關於添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因添附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
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
有合成物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由雙方共有該動產之所有權 
【1】29.關於民法分別共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各共有人,處分其「應有部分」應得其他共有人半數之同意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關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2】30.關於地上權之存續期間與終止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4】31.關於抵押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即不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不得再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
租賃關係 
抵押權可以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4】32.依民法第 942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占有輔助人? 
學徒    受僱人 
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之人 質權人 
【3】33.依民法規定,關於占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善意占有人自確知其無占有本權時起,為惡意占有人 
占有人,關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惡意占有人,不必負返還孳息之義務 
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2】34.依民法規定,關於留置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 
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僅通知債務人即可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規定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
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債權人之留置權消滅 
【4】35.依民法規定,關於不動產役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即為消滅 
不動產役權,可以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不動產役權,不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不動產役權,因需役不動產滅失或不堪使用而消滅   
【3】36.抵押人如果設定抵押權後,就同一不動產是否可以再設抵押權? 
不可以再設定   
抵押人可以再設定,其優先順序依債權成立之之先後 
抵押人可以再設定,其優先順序依登記之先後   
抵押人可以再設定,但需經前順位抵押權人同意 
【4】37.依實務見解,有關「定著物」之要件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構造上獨立性 繼續附著土地 經濟上獨立性 非違章建築 
【4】38.依民法第 823 條規定,關於共有之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多久?   
無期限限制  1 年  3 年  5 年   
【3】39.關於物權之法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因繼承、強制執行等,如於登記前如已取得該不動產物權者,不必經登記,仍得處分該物權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不須以書面為之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物權除依法律外不得創設,不包括習慣 
【4】40.下列權利何者不得作為權利抵押權之標的物? 
地上權 典權 農育權    抵押權 
【4】41.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
物拍賣時,視為已有下列何者設定? 
質權 
留置權 
不動產役權 
地上權 
【4】42.關於典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得逾 30 年 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   
典權人得將典權設定抵押權    出典人設定典權後,將典物讓與他人,典權隨之滅失   
【3】43.關於質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 
質權人不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 質權有「最高限額質權」之規定,並得準用最高限額抵押權 
【2】44.依民法第 932 條規定債權人於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得行使留置權,債務人留置物性質如為可分者,如何行使
留置權? 
債權人三分之二,債務人三分之一 按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各為二分之一        仍然全部留置   
【3】45.依民法規定,關於小額遺失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遺失物於通知或招領逾 15 日間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如不能依規定通知或招領,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遺失物於法定期間如無人受領,由拾得人與招領機關各分得 2分之 1   
拾得物如易於腐敗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或逕以市價變賣之,保管其價金   
【1】46.動產讓與時,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此種讓與方式稱為下列何者? 
簡易交付 現實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1】47.關於動產質權之消滅,下列規定何者錯誤? 
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仍不消滅 
返還或交付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 
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出質人為給付者,關於質權人不生效力 
【2】48.關於抵押權與債權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可以分離各自獨立    不得分離 
彼此間並無從屬關係    抵押權消滅,債權即應歸於消滅 
【3】49.依民法第 810 條規定,關於拾得漂流物、沉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者,準用何種規定? 
占有    時效取得   
拾得遺失物    善意受讓 
【3】50.甲有 A、B二筆土地,嗣後分別讓與乙、丙,乙取得 A地、丙取得 B地,若 A地成為袋地而與公路無適
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不得通行丙之 B地 
乙得通行 B地以外之周圍地以至公路,並支付償金 
乙僅得通行 B地,且無須支付償金 
乙僅得通行 B地,仍須支付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