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自來水公司 104 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 
甄試類別:營運士行政類【H2128-H2129】 
專業科目(2): 民法物權編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卡、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
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一張雙面共 50 題,每題 2分,限用 2B 鉛筆在「答案卡」上作答,請選出最適當答案,答錯不倒
扣;未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勿於答案卡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得發出
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
科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卡務必繳回,違反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2】1.依據民法物權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應以書面為之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不以登記為必要,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
三人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
始得處分其物權 
【3】2.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多久未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6 個月  1 年  2 年  3 年 
【4】3.下列有關物之天然孳息之敘述,何者錯誤?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物之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張三庭院所種芒果,受風吹落於鄰居李四之庭院中,李四取得芒果所有權 
張三庭院所種柑橘,受風吹落於圍牆外之市政府所有之公用地中,市政府取得柑橘所有權 
【4】4.下列有關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無須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共有之不動產,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十年;逾十年者,縮短為十年 
【1】5.出典人之回贖,應於何時通知典權人? 
 6 個月前  1 年前  2 年前  3 年前 
【2】6.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其請求報酬之上限為何?   
遺失物財產上價值之百分之五 遺失物財產上價值之十分之一 
遺失物財產上價值之十分之二 遺失物財產上價值之十分之三 
【2】7.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多久,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
其所有權?   
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二年 
【1】8.下列有關所有權取得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
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3】9.依民法物權編規定,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是為: 
不動產役權 典權 普通地上權    農育權 
【4】10.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此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抵押權人對於建築物並未取得抵押權,因此,不得聲請法院將建築物併付拍賣 
該建築物為土地之從物,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權人得同時聲請拍賣土地及建築物,並就土地及建築物
之價金優先受清償 
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且得對於建築物之價金,
優先受清償 
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
優先受清償之權 
【3】11.地上權定有期限,且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 
不得拋棄其權利     
得支付未到期之全部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得提前於一年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4】12.地上權人倘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對於土地之使用,則: 
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僅得請求免除租金 
僅得請求減少租金    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4】13.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惟應於多久前通知他方當事
人? 
 1 個月  2 個月  3 個月  6 個月 
【3】14.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稱為: 
普通地上權 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 不動產相鄰權 
【3】15.以下有關普通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再設定地上權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同一不動產上出租予他人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債權與抵押權分別轉讓予不同之人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分割轉讓予數人 
【4】16.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者,抵押權人應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幾年內實行其抵押權?   
 1 年  2 年  3 年  5 年 
【2】17.甲將小提琴寄放於乙之家中,乙將該小提琴設定質權並移轉占有予丙,以擔保乙向丙之借款,此時: 
因乙並非小提琴之所有權人,其所為之質權設定無效,丙無法取得質權 
縱乙無處分該小提琴之權利,丙仍取得其質權 
非經甲之承認,該質權設定對甲不生效力 
甲得向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小提琴 
【3】18.下列有關留置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留置權係指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
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得享有留置權 
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應自行負擔 
動產之留置,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為之 
【3】19.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占有人
自喪失占有之時起多久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6 個月  1 年  2 年  3 年 
【3】20.下列有關典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出典人設定典權後,得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除另有約定外,典權存續中,非經出典人同意,典權人不得將典物轉典他人 
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4】21.典權約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幾年?   
 10 年  15 年  20 年  30 年 
【3】22.下列何者非屬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之確定事由? 
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 
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 
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但其後該查封經撤銷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但未聲請強制執行 
【3】23.下列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日前,約定變更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該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二十年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之同意,得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全部或分割其一部讓與他人 
【4】24.動產質權應如何設定? 
簽定書面契約並向法院登記後始生效力 
簽訂書面契約即生效,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簽訂書面契約即生效,且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無需簽訂書面契約,但需將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