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台灣自來水招考 評價職位 營運士行政類 民法物權編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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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接續背面】
台灣自來水公 104 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
甄試類別:營運士行政類【H2128-H2129
專業科目(2): 法物權編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卡、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
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一張雙面共 50 題,每題 2限用 2B 鉛筆在「答案卡」上作答,請選出最適當答案,答錯不倒
扣;未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勿於答案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得發
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
科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卡務必繳回,違反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21.依據民法物權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應以書面為之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不以登記為必要,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
三人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
始得處分其物權
32.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多久未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6 個月 1 2 3
43.下列有關物之天然孳息之敘述,何者錯誤?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物之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張三庭院所種芒果,受風吹落於鄰居李四之庭院中,李四取得芒果所有權
張三庭院所種柑橘,受風吹落於圍牆外之市政府所有之公用地中,市政府取得柑橘所有權
44.下列有關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無須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共有之不動產,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十年;逾十年者,縮短為十年
15.出典人之回贖,應於何時通知典權人
6 個月前 1 年前 2 年前 3 年前
26.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其請求報酬之上限為何?
遺失物財產上價值之百分之五 遺失物財產上價值之十分之一
遺失物財產上價值之十分之二 遺失物財產上價值之十分之三
27.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多久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由拾得人取得
其所有權?
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二年
18.下列有關所有權取得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
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39.依民法物權編規定,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是為:
不動產役權 典權 普通地上權 農育權
410.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此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抵押權人對於建築物並未取得抵押權,因此,不得聲請法院將建築物併付拍賣
該建築物為土地之從物,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權人得同時聲請拍賣土地及建築物,並就土地及建築物
之價金優先受清償
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且得對於建築物之價金,
優先受清償
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
優先受清償之權
311.地上權定有期限,且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
不得拋棄其權利
得支付未到期之全部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
得提前於一年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412.地上權人倘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對於土地之使用,則:
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僅得請求免除租金
僅得請求減少租金 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413.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惟應於多久前通知他方當事
人?
1 個月 2 個月 3 個月 6 個月
314.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稱為
普通地上權 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 不動產相鄰權
315.以下有關普通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再設定地上權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同一不動產上出租予他人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債權與抵押權分別轉讓予不同之人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分割轉讓予數人
416.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者抵押權人應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幾年內實行其抵押權?
1 2 3 5
217.甲將小提琴寄放於乙之家中,乙將該小提琴設定質權並移轉占有予丙,以擔保乙向丙之借款,此時:
因乙並非小提琴之所有權人,其所為之質權設定無效,丙無法取得質權
縱乙無處分該小提琴之權利,丙仍取得其質權
非經甲之承認,該質權設定對甲不生效力
甲得向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小提琴
318.下列有關留置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留置權係指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
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得享有留置權
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應自行負擔
動產之留置,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為之
319.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占有人
自喪失占有之時起多久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6 個月 1 2 3
320.下列有關典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出典人設定典權後,得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除另有約定外,典權存續中,非經出典人同意,典權人不得將典物轉典他人
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421.典權約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幾年
10 15 20 30
322.下列何者非屬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之確定事由
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
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
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但其後該查封經撤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但未聲請強制執行
323.下列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日前,約定變更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該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二十年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之同意,得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全部或分割其一部讓與他人
424.動產質權應如何設定?
簽定書面契約並向法院登記後始生效力
簽訂書面契約即生效,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簽訂書面契約即生效,且可對抗善意第三
無需簽訂書面契約,但需將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始生效力
425.下列有關動產質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
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
226.下列哪些為擔保物權? A:質權、B:地上權、C:農育權、D:留置權
AB AD
BC BD
327.張三與李四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雙方成立 A屋的假買賣契約並將 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李四,嗣
後,李四因缺錢花用,遂將 A屋以時價出售並移轉登記予善意不知情之王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張三與李四間之買賣契約無效,所以李四與王五間之買賣契約亦無效,王五無法取得 A屋所有權
張三與李四間之買賣契約無效,所以李四與王五間之買賣契約亦無效,王五需先賠償張三之損失後,方得
取得 A屋所有權
王五為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其既已依買賣契約為物權變動之登記,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
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李四出售 A屋係屬無權處分李四與王五間之買賣契約非經張三同意不生效力,因此王五可否取得 A
所有權,需視張三之態度而定
228.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物權之拋棄,係所有權人之法定權利,縱第三人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亦無須經該第三人同意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
229.甲將 A地設定地上權予乙,乙於 A地建築停車塔對外營業,並雇用丙擔任收費員。下列有關 A地直接
占有人及間接占有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甲為 A地之間接占有人、乙及丙均為 A地之直接占有人
甲為 A地之間接占有人,乙為 A地之直接占有人,丙非 A地之直接占有人且非間接占有
甲為 A地之直接占有人,乙為 A地之間接占有人,丙非 A地之直接占有人且非間接占有
甲非 A地之直接占有人且非間接占有人,乙為 A地之間接占有人,丙為 A地之直接占有人
230.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幾日內取贖其質
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3 5 7 10
131.下列有關權利質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
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
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給付為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
並對該給付物有質權
232.債權人於債權未受清償行使留置權,但留置物性質如為可分者,如何行使留置權?
仍然全部留置 按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債權人與債務人各為二分之一 債權人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
333.抵押權若無契約特別約定,以下何者非屬於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
利息 違約金 瑕疵結果損害賠償 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134.占有人對於占有樣態之推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以使用之意思
須以善意、和平、公然方式
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繼續占有
須以無過失方式占有
435.抵押人如果設定抵押權後,就同一不動產是否可以再設抵押權?
應聲請法院准許 絕對不可以再設定
須前順位抵押權人同意始可再設定 抵押人可以任意再設
436.對於共有物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先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原物分配如顯有困難,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不負擔保責任
237.動產與他人之動產加在一起,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此種情形稱為
混合 附合 加工 添加
438.民法對於小額遺失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金額限於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自通知或招領起 60 日始可變賣遺失物
遺失物於法定期間如無人受領,由拾得人與公益團體各分得 2分之 1
拾得物如易於腐敗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或逕以市價變賣之,保管其
439.拾得遺失物之人,對於以下情形得以請求報酬?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
事者
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有受領權之人為學生
240.對於土地所有權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除法令有限制外,於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為之
僅及於土地下方,不包含上空
如他人干涉,無礙所有權之行使,不得排除之
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
141.對於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權利,可以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
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442.動產讓與時,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此種讓與稱為:
指示交付 現實交付
占有改定 簡易交付
243.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所有權,此種方式稱為
竊占 先占
遺失物拾得 善意受讓
344.對於共有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50 40
30 無期限限制
345.對於區分地上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原則上準用關於普通地上權之規定
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
定之物權
僅得以在他人土地上面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權利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
146.對於農育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汲水之權 期限原則上不得逾二十年
養殖之權 農育權人原則上得將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447.以下權利何者可以作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質權 抵押權
通行役權 農育權
148.以下權利何者屬於用益物權?
典權 抵押權
質權 留置權
249.依民法第 942 條規定,以下何者不屬於占有輔助人?
家屬 質權人 學徒 受僱人
250.對於共有物之管理及其他規定,何者錯誤?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
共有物如其個別應有部分合計已逾五分之三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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