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銀行招考、金融雇員 六職等 臺灣銀行-法務人員 票據法及強制執行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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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 104年新進人員甄試試題
甄試類別【代碼】:六職等/法務人員【H1413
科目二:票據法及強制執行法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
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5 分。
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請從答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違
反者該科酌予扣分,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請勿於答案卷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
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
意使用者,該科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題目一:
甲簽發本票一張記載乙為受款人之本票,向乙調度資金,但乙怕甲無法清償該借款,故
表明須找另一有資力者為背書後允借款。甲因而請求好友張三由所開設之丙公司名義在
本票上背書,藉此向乙借得款項隨後乙又將該票據背書給丁丁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而遭
退票,請問丁得否向甲、乙、丙請求負票據責任?並請敘明理由25 分】
題目二:
甲於民國 104 110 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 50 萬元、發票日為民國 104 3
10 日,發票地為台北市、付款人為 A銀行台北民權分行之無記名支票一張交付給乙,作為
支付買賣汽車之價其後甲以該車為事故車為由於民國 104 35日向乙解除買賣
契約向乙請求返還支票。而乙之妻丙因積欠地下錢莊債款未經乙同於同年 34
竊取乙之支票,且在 318 日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不知情之丁,以清償其借款,丁屆期提
示遭到銀行退票丁可否對甲行使票據上權利?並請敘明理由20 分】又若甲於民國 104
36日通知 A銀行台北民權分行撤銷付款委託則該撤銷付款委託之效力如何?5分】
題目三:
甲欠乙新臺幣(以下同)500 萬元,屆期未為清償,乙請求法院拍賣抵押之房屋,得款
400 萬元後乙主張尚有 100 萬元未受清償請求法院繼續就甲之名貴汽車為執行是否有
理?並請敘明理由25 分】
題目四:
甲向乙訂購西服 1套後卻避不見面,乙無奈對甲起訴請求給付訂製價金新臺幣(以下
同)5萬元,甲於訴訟中為同時履行之抗辯,法院遂判決甲須於乙交付該西服確定後,向
支付訂製價金 5萬元。判決確定後,甲遂遵循判決內容將訂製價金 5萬元給付於乙後,請
求乙給付西服,乙卻一再藉故拖延甲遂本於上述之確定判決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是否准
許?並請敘明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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