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08 年度新進人員甄選試題
甄選類別【代碼】:6職等-法務(法令遵循、洗錢防制、催收)儲備人員【O7504-O7509】
綜合科目:含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
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卡(卷),測驗入場通知書編號、座位標籤、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
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卡(卷)作答者,該節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雙面,測驗題型分為【四選一單選選擇題 25 題,每題 1.6 分,共 40 分;非選擇題四大
題,每題 15 分,共 60 分】,共 100分。
選擇題限以 2B 鉛筆於答案卡上作答,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答案,答錯不倒扣;以複選作答或未
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請參照答案卷所載注意事項,於各題指
定作答區內作答,並標明題號及小題號。
請勿於答案卡(卷)上書寫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存程式、文數字編輯、內建
程式、外接插卡、攝(錄)影音、資料傳輸、通訊或類似功能),且不得發出聲響。應考人如有下列
情事扣該節成績 10 分,如再犯者該節不予計分。1.電子計算器發出聲響,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2.
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答案卡(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算。
壹、四選一單選選擇題 25 題(每題 1.6 分)
【3】1.社團法人社員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其決議之效力如何?
有效 得撤銷 無效 效力未定
【1】2.甲僱用 16 歲之乙為店員,並授與代理權,以甲之名義販售商品,乙之法定代理人均不同意乙所為之上開
法律行為。有關法律行為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僱傭契約無效,代理權授與有效
僱傭契約無效,代理權授與亦無效
僱傭契約有效,代理權授與無效
僱傭契約有效,代理權授與亦有效
【2】3.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此一約定之效力為何?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效力未定 得撤銷
【3】4.下列何者,非民法所規定關於出租人之義務?
租賃物之交付義務 對租賃物之修繕義務
租賃物為動物時,其飼料費之支出 租賃物為房屋時,該房屋所應繳納之稅金
【2】5.有關收養子女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收養為養子女應輩分相當
被收養人已結婚者,其出養之意思,自己決定,不必得配偶之同意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能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收養子女,除訂立收養契約外,應經法院之認可
【4】6.下列何種繼承人之繼承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配偶 祖父母
【1】7. 18 歲已婚之甲,將其遙控車一台贈送於鄰居 12 歲之乙,乙收受之,乙之父對甲表示同意及謝意。則此
贈與契約之效力如何?
有效 無效 得撤銷 效力未定
【1】8.甲、乙、丙共同繼承土地一筆,其應繼分均等,甲擅將該地以甲自己名義出賣與丁,而乙、丙書面表示
反對。則甲、丁間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有效 無效 得撤銷 效力未定
【4】9.甲將 A屋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乙銀行後,甲又將該 A屋出租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乙間之抵押權無效
甲、丙間之租約無效
甲、乙間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但 A屋之租金由乙收取之
甲、乙間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原則上 A屋之租金仍由甲收取之
【3】10.甲將其房屋及鋼琴一併賣予乙,並已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在交付該屋及鋼琴給乙之前,甲又將
該房屋及鋼琴賣予出價更高之丙,並立即交付之,請問該鋼琴之所有權由何人取得?
甲 乙 丙 乙和丙共有
【3】11.甲出租其房屋於乙,契約並經公證,租賃物交付後,甲將房屋所有權轉讓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因甲已出租於乙,故所有權之移轉無效
因乙丙間無契約關係,故乙對丙而言為無權占有
此時發生法定契約承擔,丙成為出租人
甲乙間之租賃契約期限若超過 5年,無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1】12.甲男與乙女為夫妻,乙與婚外情男友丙生下一子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丁受婚生推定,為甲、乙之婚生子女
丁受到婚生推定,為乙、丙之婚生子女
丁不受婚生推定,為乙、丙之非婚生子女
丁與丙之間的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1】13.有關占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受寄人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受寄人為間接占有人
承租人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受僱人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1】14.甲塗銷乙於票據上之背書,如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其效力如何?
視為無記載 視為票據有效 視為票據全部無效 視為票據一部無效
【2】15.下列何者非匯票「到期日」之決定方式?
定日付款 付款日後定期付款 見票即付 見票後定期付款
【2】16.依票據法規定,匯票之執票人應於何時為「付款之提示」?
到期日或其後 1日內 到期日或其後 2日內
到期日或其後 3日內 到期日或其後 5日內
【2】17.依票據法規定,如以惡意取得票據者,其法律上之效力如何?
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4】18.甲為 18 歲之大學生,簽發一張本票給成年人乙,乙再將該票背書轉讓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丙所取得之票據無效
丙可對甲與乙主張票據權利
丙基於票據之文義性得對乙主張票據權利
丙基於票據獨立性得對乙主張票據權利
【3】19.依票據法規定,有關「票據權利之保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票據喪失時,應於止付通知後 3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
【1】20.甲簽發之匯票,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應如何認定?
以文字為準 以號碼為準 以最低額為準 由法院探求發票人之原意
【4】21.依票據法規定,對於本票發票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多久不行使,因時
效而消滅?
4 個月 6 個月 1 年 3 年
【4】22.依票據法規定,見票即付之匯票,下列何者為其到期日?
承兌日 付款日 發票日 提示日
【3】23.甲偽造乙之支票並將支票交付給丙,經丙與丁背書轉讓後,交給執票人戊,有關票據責任之敘述,下列
何者正確?
僅由甲應負全部責任 僅由票據上有簽名之乙、丙、丁負責
僅真正簽名之丙與丁負責 甲、乙、丙、丁均須負責
【1】24.有關票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有效
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
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2】25.有關票據變造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變造文義負責
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
票據經變造時,不能辨別前後時,視為簽名在變造後
票據變造,其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不論簽名在變造前後,均依原有文義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