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09年度新進人員甄選試題
甄選類別【代碼】:6職等-法務(法令遵循、洗錢防制、催收)儲備人員【R3505-R3510】
綜合科目:含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
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卡(卷),測驗入場通知書編號、座位標籤、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
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卡(卷)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雙面,測驗題型分為【四選一單選選擇題 25 題,每題 1.6 分,共 40 分;非選擇題
四大題,每題 15 分,共 60 分】,共 100分。
選擇題限以 2B 鉛筆於答案卡上作答,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答案,答錯不倒扣;以複選作答
或未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依標題指示之題號於各題指定
作答區內作答。
請勿於答案卡(卷)上書寫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存程式、文數字編輯、
內建程式、外接插卡、攝(錄)影音、資料傳輸、通訊或類似功能),且不得發出聲響。應考人
如有下列情事扣該節成績 10 分,如再犯者該節不予計分。1.電子計算器發出聲響,經制止仍執意
續犯者。2.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答案卡(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算。
壹、四選一單選選擇題 25 題(每題 1.6 分)
【4】1.有關行為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未滿 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受監護宣告之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2】2.甲趁乙精神錯亂而脅迫乙訂立不動產信託契約,該契約之效力為何?
有效 無效 得撤銷 效力未定
【3】3.下列何者非屬於擔保物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 權利質權 典權 留置權
【1】4.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採光之用,而設定登記之權利,性質上為:
不動產役權 典權
區分地上權 僅為債權,不得登記為物權
【4】5.依民法規定,未訂立字據的不動產租賃契約,其約定租賃期限超過多久以上者,即視為不定期限之
租賃?
逾10 年 逾5年 逾3年 逾1年
【2】6.甲、乙締結由甲出售其所有之建物予乙之買賣契約,但該建物實際上已於甲、乙締約前一日因火災
而全部燒毀。該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效力未定 無效 乙得撤銷契約 乙得解除契約
【2】7.甲於本年 5月1日與乙通話,電話中同意將 A車出售於乙,甲遂於翌日 5月2日將汽車交付於乙並同意
移轉所有權,乙於 5月3日始付清價金,雙方遲至 5月15 日才辦理車籍之過戶登記。依民法規定,汽車所有
權於何時移轉於乙?
5 月1日 5 月2日 5 月3日 5 月15 日
【1】8.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
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有關拍定人間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視為已有不動產役權之設定
視為取得使用借貸權 視為取得租賃權
【1】9.買賣契約有效成立後,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標的物交付遲延,此時,除另有約定外,買受人
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請求加倍返還定金 請求損害賠償
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 拒絕支付價金
【3】10.某甲因病猝逝,留有遺產新臺幣二百萬元,身後有配偶乙及其四名未成年子女,依民法規定,請問
配偶乙依其應繼分應分得多少遺產?
二百萬元 一百萬元 四十萬元 二十五萬元
【4】11.甲為 17 歲之中輟生,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甲不得為監護人 甲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甲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甲不得為遺囑
【2】1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將承租房屋一部分轉租他人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轉租 除有反對之約定外,可以轉租
轉租之契約,無效 可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
【2】13.有關合夥人出資及合夥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合夥人之出資,得為金錢、其他財產權或勞務,但不得以信用代之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金額,連帶負其責任
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分別共有之集合財產
合夥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時,除合夥契約有特別訂定外,合夥人有補充之義務
【2】14.乙變造本票之到期日,甲簽名在變造前,甲、乙應負何種責任?
甲、乙均依原有文義負責 甲依原有文義負責,乙依變造後文義負責
甲、乙均依變造後文義負責 本票因變造而無效,甲、乙均無須負責
【2】15.有關匯票參加承兌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預備付款人可參加承兌
不論執票人意思如何,任何人皆得參加承兌
參加承兌時應有被參加人
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付款時,參加承兌人應負付款之責
【1】16.依票據法規定,有關匯票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
付款人若有正當理由時,得延期付款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五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到期日前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之
【3】17.乙背書予甲時漏未記載甲之姓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對乙無追索權 背書無發生效力
背書完全有效 甲對乙有追索權,但對乙之前手無追索權
【2】18.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公司)發票時,除公司章外另有印董事長甲之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司、甲為共同發票人 只有 A公司為發票人
A 公司為發票人、甲為連帶保證人 因甲未簽名,無法為共同發票人
【1】19.保證時除簽名外,應在匯票或其謄本上記載事由,下列何者為必要記載之事項?
保證人之意旨 被保證人姓名
保證之年、月、日 保證之原因
【2】20.匯票到期日前之追索,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匯票不獲承兌時
發票人受破產宣告時
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3】21.甲持有一張票載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9 年4月31 日之本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發票日將視為無記載,本票無效
發票日將視為無記載,視為見票即付
得以 4月之末日即 109 年4月30 日為發票日,本票有效
原則本票無效,若執票人善意時本票例外有效
【3】22.甲偽刻乙之印章於發票人處蓋章後,將支票交付予丙,丙再背書轉讓予丁。丁為執票人經付款提示
遭退票後可向何人主張追索?
甲 乙 丙 無法主張追索權
【1】23.甲簽發記載乙為付款人之匯票,交付予丙作為借款擔保。丙向乙請求承兌時,乙雖應允但卻在匯票
正面記載「丙應清償對乙之債務始生承兌效力」並簽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丙可對甲行使期前追索權
乙之承兌應為無效,乙完全無需負責
乙之承兌應有效,但所附條件應視為不存在
乙之承兌應有效,且丙有義務照約定先對乙清償債務
【1】24.甲簽發本票給乙後,乙再背書予丙,丙再背書給丁,丁再背書給乙。若乙於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
得向何人主張追索?
僅甲 僅甲、丙 僅甲、丁 甲、丙、丁
【3】25.甲為記名支票之受款人,因欠乙債務乃將該支票直接交付給乙,乙嗣後再因購買筆記型電腦將該票
再背書轉讓予丙。請問丙於到期不獲付款時能否向甲主張追索權?
可以,因甲為丙之前手 可以,因甲為支票之背書人
不可以,因票據背書不連續 不可以,因甲、丙無買賣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