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銀行 104年新進人員甄試試題 
甄試類別【代碼】:六職等/法務人員【H1413】 
科目一: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
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5 分。 
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請從答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違
反者該科酌予扣分,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請勿於答案卷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
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
意使用者,該科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題目一: 
試述民法親屬篇所規定收養終止的方式有幾種?並請分別說明。【25 分】 
 
 
 
 
 
 
 
 
 
 
 
 
題目二:   
18 歲未婚之甲擅自將其向朋友乙借來之機車作為己有,出售並移轉交付給善意之丙,惟
尚未至監理所辦理車籍過戶登記。請問:丙是否取得所有權?並請敘明理由。【25 分】 
 
 
 
 
 
 
 
 
 
 
 
 
題目三: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 90 萬元,乙抗辯價金已全部清償,惟買賣標的物尚
未交付,乃提起反訴請求甲交付等值之標的物。第二審法院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為乙敗訴之
判決,請問:乙得否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因為何?【25 分】 
 
 
 
 
 
 
 
 
 
 
 
 
 
 
 
 
題目四:   
甲公司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乙公司生產、販賣某項產品,嗣後,乙公司又
向法院聲請核發假處分,請求甲公司容忍其生產、販賣該項產品,法院應否准許乙公司之聲
請?並請敘明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