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銀行招考、金融雇員 六職等 臺灣銀行-法務人員 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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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 104年新進人員甄試試題
甄試類別【代碼】:六職等/法務人員【H1413
科目一: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
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5 分。
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請從答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違
反者該科酌予扣分,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請勿於答案卷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
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
意使用者,該科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題目一:
試述民法親屬篇所規定收養終止的方式有幾種?並請分別說明。25 分】
題目二:
18 歲未婚之甲擅自將其向朋友乙借來之機車作為己有出售並移轉交付給善意之丙
尚未至監理所辦理車籍過戶登記。請問:丙是否取得所有權?並請敘明理由。25 分】
題目三: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 90 萬元,乙抗辯價金已全部清償,惟買賣標的物尚
未交付,乃提起反訴請求甲交付等值之標的物第二審法院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為乙敗訴之
判決,請問:乙得否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因為何?【25 分】
題目四:
甲公司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乙公司生產販賣某項產品,嗣後,乙公司又
向法院聲請核發假處分,請求甲公司容忍其生產、販賣該項產品,法院應否准許乙公司之聲
請?並請敘明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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