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銀行招考、金融雇員 六職等 臺灣銀行-地政人員 土地法規、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及繼承)、土地開發及利用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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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 104年新進人員甄試試題
甄試類別【代碼】:六職等/地政人員H1423
科目二:綜合科目【含:(1)土地法規、(2)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及繼)
(3)土地開發及利用】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
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5 分。
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請從答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違
反者該科酌予扣分,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請勿於答案卷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但不
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
意使用者,該科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題目一:
依土地法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土地登記之意義為何?【5分】
(二)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要件為何?【10 分】
(三)損害賠償之價值標準為何?10 分】
題目二:
依大眾捷運系統開發辦法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土地開發之意義為何?【5分】
(二)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取得之方式有哪幾種?5分】
(三)並請說明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辦理開發之相關程序,以及不同開發方式之適用
要件為何?【15 分】
題目三:
效力?請說明
(一)自乙處受贈與一筆設定有抵押權之土地。13 分】
(二)擅自免除對債務人丙之債務12 分】
題目四:
丙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1/3設甲丙訂有分割協議但因故一直未
辦理分割登記,後甲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丁,而乙病故由其子戊繼承。請附具理由回答
下列問題:
(一)丁是否受甲乙丙所訂分割協議內容之拘束?【8分】
(二)若戊未辦理繼承登記,其是否取得應有部分之權利?【8分】
(三)若分割協議後之 20 年,丙始請求協同辦理分割登記而被另二人拒絕,則丙得否
訴請法院裁判分割?【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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