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銀行 104年新進人員甄試試題 
甄試類別【代碼】:六職等/地政人員【H1423】 
科目二:綜合科目【含:(1)土地法規、(2)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及繼承)、 
(3)土地開發及利用】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
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5 分。 
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請從答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違
反者該科酌予扣分,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請勿於答案卷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
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
意使用者,該科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題目一: 
依土地法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土地登記之意義為何?【5分】 
(二)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要件為何?【10 分】 
(三)損害賠償之價值標準為何?【10 分】 
 
 
 
 
 
 
 
題目二:   
依大眾捷運系統開發辦法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土地開發之意義為何?【5分】 
(二)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取得之方式有哪幾種?【5分】 
(三)並請說明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辦理開發之相關程序,以及不同開發方式之適用
要件為何?【15 分】 
 
 
 
 
 
 
 
題目三: 
受輔助宣告之甲未得其輔助人之允許所為之下列法律行為,其效力如何?請附理由說明之。 
(一)自乙處受贈與一筆設定有抵押權之土地。【13 分】 
(二)擅自免除對債務人丙之債務。【12 分】 
 
 
 
 
 
 
 
 
 
 
 
 
 
 
題目四: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1/3。設甲、乙、丙訂有分割協議,但因故一直未
辦理分割登記,後甲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丁,而乙病故由其子戊繼承。請附具理由回答
下列問題: 
(一)丁是否受甲乙丙所訂分割協議內容之拘束?【8分】 
(二)若戊未辦理繼承登記,其是否取得應有部分之權利?【8分】 
(三)若分割協議後之 20 年,丙始請求協同辦理分割登記而被另二人拒絕,則丙得否
訴請法院裁判分割?【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