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司法特考 三等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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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2年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
考試別
:
司法人員
、
調查
人員
、
海
岸
巡
防
人員
等 別
:
三等考試
類 科
組
:
、
法律實務組
、
海巡行政
科 目
:
行政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10740
40940
5014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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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5 條第 1項規定:「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
染源種類、污染物項目、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違規情節對學
校有影響者,應從重處罰。」第2項規定:「前項裁罰之準則,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據此訂定「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
法裁罰準則」。該準則第 1條規定:「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7條規定:「汽車所有人違
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其罰鍰額度如下:一、機車:逾規定
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空氣
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第 1項規定:「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
驗,……。」第 80 條第 1項規定:「未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排
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鍰。」)試問:(25 分)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之法律性質為何?
若主管機關 A向來對於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之機車所有人,皆依該準則第 7條第 1款第 1目規定裁處新臺幣(下
同)5百元罰鍰,卻對違規之機車所有人甲裁處 1千元罰鍰,則 A對
甲之裁處已違反行政法上之那一項原則?
二、甲為某部會首長,購買 A公司之股票,行政院以甲取得 A公司股票違反
公務員服務法為由,將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經懲戒法院審理結果,認
為甲確實取得 A公司之股票但數量不多,而判決甲記過一次。試問:甲
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懲戒法院此ㄧ判決是否合法?請附具
理由說明之。(25 分)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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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居住於臺北市,原為位於新北市 A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甲於 110
年5月間因體罰幼生乙致其身體受傷而遭人向新北市主管機關 B檢舉,
經B查證屬實而將甲移送法辦,並經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成立過失傷害
罪,處拘役 15 日。判決之後 B另依行為時法規規定,作成甲 3年不得
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行政處分。甲主張該處分違法,因其居住於臺北
市,B就本案並無管轄權;且地方法院已判處其拘役,該處分違反一事
不二罰原則。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相關法條:
行為時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行為時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3條第
2項規定:「教保服務人員不適任之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依幼兒園不適任教
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規定辦理;其疑似不適任之通報及不適
任情事之認定,準用第 8條至第 11 條規定辦理。」第 10 條第 2項規定:「調查屬
實之案件經有管轄權機關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組成之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依本法第 23 條第 1項第 2款、第 3款或
第24 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認定是否構成應予免職、解聘、解僱、廢止教保服務機
構設立許可或令其更換人員之情事,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 1年至 4年不得進用
或僱用之期間;必要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認定委員會得組成調查小組調查認
定。」
四、A縣為保護自然環境,避免光害對於野生動物與觀星活動之影響,特制
定「A縣光害防治自治條例」。該條例規定 A縣特定區域內之商家旅店
於晚上 10 時後須熄燈,或使用防光害燈具;違反者,處新臺幣(下同)
1萬元以上 3萬元以下罰鍰。甲為位於該區域內之民宿,某日卻違反前
揭規定,A縣政府遂裁處甲 1萬2千元罰鍰。甲不服,向中央主管機關
(即訴願管轄機關)B提起訴願。試問:若 B認為原裁處不當,其得否撤
銷原處分?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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