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析》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0 第1項規定,證
券商之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結算交割、內部稽核、股務、財務等
部門之主管、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負責人、擔任受託買賣與結算交割
部門之主管,督導該部門或各該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分支機構
或簡易分支機構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具證券、期
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 證券機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 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
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 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經驗,可健全
有效經營證券商業務者。
(4)124.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規定,證券商接受委
託人委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除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
資產法人客戶外,應由____保管,並詳實登載於委託人帳戶及對帳單,以
供委託人查對? (1)證券商以其名義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 (2)證券商
以複受託金融機構名義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 (3)委由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 (4)以上皆可
《解析》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23 第1項規定,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委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除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
投資法人及高資產法人客戶外,應由證券商以其名義或複受託金融機構名
義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或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保管,並詳實登載於委託人帳戶及對帳單,以供委託人查對。
《解析》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6 規
定,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屬於國家經濟建設之重大事業,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證明文件,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
市:一、由政府推動創設,並有中央政府或其指定之省(直轄市)級地方
自治團體及其出資百分之五十以上設立之法人參與投資,合計持有其申請
上市時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二、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
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三、股權分散合於同準則§4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標
準者。
(3)125.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或受僱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
產、委託投資資產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其犯罪所得達___以
上,處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
罰金。 (1)七千萬元 (2)九千萬元 (3)一億元 (4)一億五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