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 主任:
附表:考試請假相關規定
一、受理時間:同學因故無法參加考試時,請於考試前二週內攜帶證明文件,親至或託人至中
心辦理請假手續;臨時事故者最遲於考試後二日內檢具文件補辦。(不受理郵寄請假)。
二、申請時須檢附:1.補考申請書2.正式證明文件3.選課卡(影本);正式證明文件「須能證
明考試當日確實無法應考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不符或不全,恕不受理」。完成請假手續,
始得參加補考。
三、學生無法如期參加考試又未請假參加補考者,以曠考論處,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學
生如期參加期中、期末考試復參加補考者,該次考試成績以正考成績計算。
四、請假事由類別:
五、請假代號說明如下:
(1) A2 ~C7補考成績以實得分數計。
(2) C8 由學生提出請假特殊原因專案申請送教務會議審議,通過者補考成績以
實得分數計,未通過者其補考成績超過六十分以上之成績以五折計。
(3) D1其補考成績超過六十分以上之成績以五折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