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市立海青工商職業學校 111 年度第二學期 第三次段考 體育一真國文試題+解答
年級:一 科別:體育 班級: 姓名: 座號:
※考試範圍:翰林版國文(二) 第8、9課,論語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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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素養題 (每題 4 分,共計 40 分。)
21〜23 題為題組,閱讀下文,並回答以下三題:
日前一名擔任非洲鼓老師的詹姓女子指控,22
日上午自中壢火車站步出時,遭警察以「行跡可疑」攔檢,並要她出示身
分證,她認為原因不明拒絕,還說:「浪費時間在這樣的事情上,真的很蠢」。最後她被員警以妨害公務罪名上銬帶回派出所
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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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讓她覺得受辱。
當事人員警一口咬住該女說的那句話(真的很蠢),讓他覺得受辱,但是許多人還是覺得警察執法過當,畢竟該女已經
跟員警說,她是非洲鼓老師,教室就在附近,可跟她去看,員警為什麼不一起去看個究竟呢?
當然女的也有所不是,因為警察為了治安,有權利質疑行動可疑者,畢竟有許多不法案子就是這樣破的。受盤查者只要
出示證件,若沒帶證件,就報上身分證號碼,警察用專用手機一查,就可以明白妳是否清白,更重要的是神色莫慌張或用斜
眼看人家,以免讓員警覺得妳「怪怪的」而趨前盤查。
依據《警職法》規定:警察執勤過程可依據常理、常情、常規,就現場人、事、時、地、物等綜合判斷,得以指摘可疑
或違法「具體情狀」,進而臨檢盤查。若員警僅因「對方瞄我」與「神色可疑」等主觀心證,就向人盤問:「妳住這邊嗎」、「我
沒看過妳」等,其執法依據與正當性顯然薄弱,何況依據《憲法》規定,人民確實有權拒絕警察「無端」盤查。……
平心而論,當時員警應委婉向對方告知,他有權利盤查可疑人士,如果女方拒絕出示證件或報上身分證號碼,不妨同意
跟她到上課地方查證,如果不配合且出言不遜,屆時再逮捕不遲。如日本警察臨檢時常說:「不好意思,耽誤您一點時間」,
這樣不是令人感到受尊重嗎?
對當時女方而言,應知員警有盤查可疑人士之權利,她有出示證件之義務。如果自己已經出示證件,或已經告知員警自
己的身分證號碼,員警上網查後已知她並無前科或任何不法,若他還糾纏不休,屆時再罵他不遲,甚至可以控告他。
總之,這事件給大家上了一堂法律教育,無論是員警的執法教育,或是民眾的守法教育,在各級學校均有待加強,畢竟
我們是民主國家。(節錄自鄧鴻源〈員警盤查路人是否執法過當?〉)
21、( B ) 依據上文,詹老師被帶至警局的原因是: (A)身上藏有非法改造槍枝 (B)拒絕因原因不明而受檢 (C)大庭廣眾口出汙言
穢語 (D)沒有根據傷害他人名譽
22、( C ) 下列行為,違反臺灣法律規定的是: (A)民眾逕行拒絕無故遭受盤查 (B)員警深夜盤查逗留網咖之兒童 (C)員警因老翁
行動緩慢而進行盤查 (D)民眾提供資料後,員警仍糾纏,故憤而提告
23、( D ) 根據文中說明,在詹老師事件中,作者認為最佳的處理方式是: (A)詹老師直接痛罵員警浪費資源,是國家蠹蟲 (B)面
對員警的質疑,詹老師應堅持拒絕提供個人資料,直至其餘員警前來主持公道 (C)面對詹老師的堅持,員警應立即依個
人職權上銬逮捕,避免後續詹老師的失控反應 (D)員警委婉告知詹老師自己有權利盤查可疑人士,若老師拒絕出示告知
身分證號碼,請同意自己跟她到教室查證
24〜26 題為題組,閱讀甲、乙二文,並回答以下三題:
甲、
簡訊是溝通之即時,溝通之閃躲。避免面對面的衝擊,遠離聲音帶來的心悸。這是現代之弔詭,越快速,越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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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分明我時常使用簡訊,卻寫出了如此凜然的文字。幸好,我雖從眾如流,卻不愛他人代筆。面對戀人,還是要在文字
上勞心(構思)勞力(按鍵),流淚流汗。(節錄自楊佳嫻〈手機長短句〉)
乙、
臣亮言:先帝創業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誠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衛之臣,不懈於內;忠志之
士,忘身於外者,蓋追先帝之殊遇,欲報之於陛下也。誠宜開張聖聽,以光先帝遺德,恢弘志士之氣,不宜妄自菲薄,引喻
失義,以塞忠諫之路也。
宮中府中,俱為一體,陟罰臧否,不宜異同。若有作姦犯科,及為忠善者,宜付有司,論其刑賞,以昭陛下平明之理,
不宜偏私,使內外異法也。(諸葛亮〈出師表〉)
24、( D ) 依據甲文,下列最符合作者觀點的敘述是: (A)簡訊是隱藏自我的工具 (B)簡訊無法代替面對面的溝通 (C)簡訊讓人際
距離越來越遙遠 (D)傳訊自己構思打字,還是能表現真心
25、( A ) 甲、乙二文皆運用「對比性的轉折技巧」,藉此手法來彰顯說服溝通之效果,下列沒有使用上述技巧的是: (A)避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