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頁,共 10 頁
附錄
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專業能力測驗試場規則(筆試)
102 年7月1日起測驗適用
104 年6月1日修訂,自 104 年9月1日起測驗適用
105 年1月1日修訂,自 105 年4月1日起測驗適用
106 年3月1日修訂,自 106 年4月1日起測驗適用
106 年8月1日修訂,自 106 年10 月1日起測驗適用
107 年2月1日修訂,自 107 年4月1日起測驗適用
107 年8月1日修訂,自 107 年10 月1日起測驗適用
108 年8月1日修訂,自 108 年10 月1日起測驗適用
109 年1月1日修訂,自 109 年3月1日起測驗適用
109 年9月1日修訂,自 109 年10 月1日起測驗適用
110 年9月20 日修訂,自 110 年11 月1日起測驗適用
適用測驗: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
乙科】、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初階外匯人員專
業能力測驗、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理財規劃人員專業能力測驗、衍生性
金融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外匯交易專業能力測驗、風險管理基本能力測驗、金
融科技力知識檢定測驗、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
一、身分證件規定
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護照、健保 IC 卡、外僑永久居留證、
大陸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多次入出境證,請擇一攜帶;前述證件須於有效
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
不得入場應試。(上述證件係供查核應試身分使用,如另涉及就業、執業登錄所需之身分證
明文件,則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測驗入場通知書不須核驗
請詳讀測驗入場通知書相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測驗當日,不須核驗入場通知書。
三、報名資格證明繳交
各項測驗報名資格請參閱簡章。如須繳驗相關報名資格文件,請應考人依簡章規定於報名
時上傳或於應試時繳交予監試人員。未繳交或經審核資格不符者,合格證明書將不予發
放,未繳交者,待補繳核驗完成後再予發送。若未於發證日起 1年內完成報名資格證明文
件補繳驗者,將撤銷證書證號,應考人應重新報考。
四、測驗時間規定
應考人應於各節測驗預備鈴(鐘)響時依入場通知書編號按編定座位入座,並將身分證件置
於桌面左上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一)測驗時間以鈴(鐘)聲為主,各節測驗開始後即不得離場。
(二)第一節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准許入場,其餘各節均須準時入場,逾時者一律不
得入場應試。全一節之測驗,遲到規範適用第一節。
(三)各節於測驗開始後 30 分鐘始得離場。測驗期間擅自離場者,該節以零分計。
五、測驗資料檢查與確認
(一)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應先自行檢查答案卡,測驗入場通知書編號、座位標
籤、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卡作答者,
該節不予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