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能規劃及執行社區服務 2次以上,並有完整書面紀錄。(團長評
定,資料送縣(市)童軍會備查)
七、取得專科章 11 種以上,其中必須具有下列 3項:
(一)國家公民專科章。
(二)急救專科章。
(三)游泳專科章或自行車專科章或越野專科章 3項擇 1項。
(陸)國花級童軍:
核准長城級童軍章之後,開始 8個月以上,國花級童軍合格標準
訓練,其童軍精神、領導能力、群體生活,經團長認可;專科智能,
經考驗委員評定合於專科章標準。各項經團長確達國花級童軍合格標
準,由所屬童軍團提報縣(市)童軍會申請晉級,經縣(市)童軍會審議
確達國花級童軍合格標準,送總會核定,晉級國花級童軍名冊副知省
(市)童軍會。在全國性童軍儀典活動中,頒授國花級童軍合格證書及
國花級童軍章。
國花級童軍合格標準如下:
一、實踐並能對外簡要說明童軍諾言、規律、銘言,有良好成績表現。
(團長評定)
二、曾在縣(市)或地區以上所舉辦的活動中擔任服務幹部,有良好
成績表現,持有主辦單位簽字認可至少 40 小時以上之服務紀錄
卡者。(團長評定,資料送總會備查)
三、負責訓練童軍取得專科章 3種以上。(團長評定,資料送總會備
查)
四、能說出世界童軍組織及近期重大活動(會議)訊息。(團長評定)
五、曾在童軍團,教授 3種以上課程。(團長評定,資料送總會備查)
六、曾規劃及帶領小隊做童軍露營活動 2次以上(須有 1次3天2夜),
並提出完整書面紀錄。(團長評定,資料送總會備查)
七、能規劃並研擬社會服務計畫,經家長、團長、受服務團體同意,
送所屬縣(市)童軍會審議通過;並領導童軍實施服務計畫,且
經相關人員協助及輔導,活動執行完畢後有良好績效,並有完整
紀錄。(受服務團體評定,資料送總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