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者使用電子郵件服務時,不得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
擾、非法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導致他人權益受損。
(二)使用者使用電子郵件服務時應尊重智慧財産權,不得有違法傳送或
侵害他人智慧財産權之行為。
(三)本校電子郵件服務係供學術研究及公務使用,禁止作為商業性之用
途。
(四)使用者使用電子郵件服務時,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其
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不得盜用他人或系
統資源,或以任何方式影 響系統正常運作。
(五)使用者辦理公務、及重要(或敏感)專案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不得
轉至外部私人信箱收發公務資訊。
(六)教職員工如轉任或借調至公務機關服務者,不得使用本校學校電子
郵件信箱收發公務機關相關電子郵件。
(七)使用者如因故無法使用職務信箱讀取訊息,以致影響公務執行,得
由直屬單位主管指定代理人向人事室提出職務信箱使用調配申請,授
權代理人讀取職務信箱相關內容。
(八)使用者傳送敏感性資料時,必須將資料壓縮加密,密碼必須與經加密
或壓縮後之電子檔案分開傳送。
(九)使用者不得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或盜用他人之帳號。
(十)使用者需配合參加本校辦理之部防範惡意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演練教
育訓練。
(十一)使用者如違反本辦法,本中校得停止該使用者之使用權,停權期
間之一切損失或紛爭,由其自行負責,並依情節輕重,移請本校相關
單位或司法機構處理。
八、本辦法未規定者,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上級機關、台灣學術網路及本
校資通安全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資訊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