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平鎮區忠貞國小教師服務規約

pdf
95.35 KB
2 頁
copro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桃園市平鎮區忠貞國民小學教師服務規
一、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師
組織、申訴及訴訟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未規定者依聘約、學校章則及各項辦法
辦理。教師應恪遵教育法令及遵守學校章則,為學生表率。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
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營利事業等作宣傳教師有擔任導師及兼任(辦)
行政工作之義務。
二、教師應依相關法令參與辦理學生之訓導、輔導工作、生活教育、安全維護及其他相關教
育活動,不得以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之規定拒絕參與。
三、教師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得
提請校務會議評議,並接受其決議。教師出勤差假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
四、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
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教師應依指派參加與教學或所兼行政職務有關之各
項會議及活動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
作業、加強平時考查,並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學校並應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及配合教
師於教學上之正當要求。
五、教師以任教聘約所定類科別為原則,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在儘量符合教師專長原則下安
排搭配其他類科別課程,仍應接受。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
教材。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
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並依規
定辦理請假手續。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介紹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
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
六、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
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教評會同意,並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得離職,否則學
校得拒絕發給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
七、教師違反聘約,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聘約規定處理;學校違反聘約,教師得依教師
法第九章之規定尋求救濟或提起訴訟。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八、教師因執行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致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學校應積極協助處理。教師
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發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定。
九、教師應遵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六條至第九條之相關規定事項。
十、本服務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補充服務規約:(依教育部 100 210 日臺參字第 1000010432C 號令及 100 428
日臺人()字第 1000069551B 號函納入規約)
(一)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
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二)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教師應遵守刑法第 227 條之相關規定事項。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