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意義與志工倫理守則解析

pdf
154.24 KB
1 頁
user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志願服務意義與志工倫理守則
何謂志願服務
依照志願服務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志願服務係指「民眾
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誠心以知體能、
勞力時間等貢獻社會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
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簡單的說凡是自己願意沒有任何的酬勞而來為社會做事就可
以說是志願服務;來做志願服務的工作的人,就可稱為志工。
志願服務也是一種工作既然承擔這份工作就要盡力把它做好
為志工是出於自己的意願來為社會做事所以要抱著「歡喜做」
心情快樂的享受服務的機會因為志願服務是沒有任何酬勞的
以要抱著「沒計較」的心態,做好服務機構分派的工作
(摘錄自臺中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志工倫理守則】
內政部 90 424 日台(90)內中社字 9074750 號令
一、我願誠心奉獻,持之以恆,不無疾而終。
二、我願付出所餘,助人不足,不貪求名利。
三、我願專心服務,實事求是,不享受特權。
四、我願客觀超然,堅守立場,不感情用事。
、我願耐心建言,尊重意見,不越俎代庖。
六、我願學習成長,汲取新知,不故步自封。
七、我願忠心職守,認真負責,不敷衍應付。
、我願配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遵守規則,不喧賓奪主。
九、我願熱心待人,調和關係,不惹事生非。
十、我願肯定自我,實現理想,不好高騖遠。
十一、我願尊重他人,維護隱私,不輕諾失信。
十二、我願珍惜資源,拒謀私利,不牽涉政治、宗教、商業行為。
(摘錄自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網)
志工工作內容由志工運用單位明定項目或授權的範圍
為主,工及幹部應謹守分際遵守行政程序與倫理,切忌越
主代庖逾越權限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