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志願服務意義與志工倫理守則
【何謂志願服務】
依照志願服務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志願服務」係指:「民眾
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
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
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簡單的說,凡是自己願意,沒有任何的酬勞,而來為社會做事,就可
以說是志願服務;來做志願服務的工作的人,就可稱為志工。
志願服務也是一種工作,既然承擔這份工作,就要盡力把它做好。因
為志工是出於自己的意願,來為社會做事,所以要抱著「歡喜做」的
心情,快樂的享受服務的機會。因為志願服務是沒有任何酬勞的,所
以要抱著「沒計較」的心態,做好服務機構分派的工作。
(摘錄自臺中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志工倫理守則】
內政部 90 年4月24 日台(90)內中社字第 9074750 號令
一、我願誠心奉獻,持之以恆,不無疾而終。
二、我願付出所餘,助人不足,不貪求名利。
三、我願專心服務,實事求是,不享受特權。
四、我願客觀超然,堅守立場,不感情用事。
五、我願耐心建言,尊重意見,不越俎代庖。
六、我願學習成長,汲取新知,不故步自封。
七、我願忠心職守,認真負責,不敷衍應付。
八、我願配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遵守規則,不喧賓奪主。
九、我願熱心待人,調和關係,不惹事生非。
十、我願肯定自我,實現理想,不好高騖遠。
十一、我願尊重他人,維護隱私,不輕諾失信。
十二、我願珍惜資源,拒謀私利,不牽涉政治、宗教、商業行為。
(摘錄自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網)
志工工作內容由志工運用單位明定項目或授權的範圍
為主,志工及幹部應謹守分際遵守行政程序與倫理,切忌越
主代庖逾越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