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生命線協會志工管理辦法
桃園市生命線協會志工管理規則
92年6月16日訂定
94年10月20日修訂
95年2月17日修訂
99年06月23日修訂
100年11月25日修訂
103年02月19日修訂
103年10月9日修訂
104年1月24日修訂
第一篇總則
壹、總則
第一條:本會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人員服務品質,增進社會服務效能及服務品質並確保個案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之志願工作員,係指經本會考核聘任,不計任何報酬,自願奉
獻本會工作,絕對遵從本會組織規定之人員,依據志願工作員之工作內容,
分為協談志願服務工作員、諮商行政志願服務工作員、行政志願服務工作
員三種(以下個簡稱為協談志工、諮行志工、行政志工)。
二、本會志工需參與志工團之活動庶務,享有志工團舉辦之相關活動的權利,
同時亦有義務協助志工團辦理活動或推動志工團運作之相關行政庶務。
三、志工訓練、管理之辦法及事宜,均由理事會授權行政中心負責辦理之
貳、志工倫理守則:
我願誠心奉獻,持之以恆,不無疾而終。
我願付出所餘,助人不足,不貪求名利。
我願專心服務,實事求是,不享受特權。
我願客觀超然,堅守立場,不感情用事。
我願耐心建言,尊重意見,不越俎代庖。
我願學習成長,汲取新知,不故步自封。
我願忠心職守,認真負責,不敷衍應付。
我願配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遵守規則,不喧賓奪主。
我願熱心待人,調和關係,不惹事生非。
我願肯定自我,實現理想,不好高騖遠。
十一、我願尊重他人,維護隱私,不輕諾失信。
十二、我願珍惜資源,拒謀私利,不牽涉政治、宗教、商業行為。
參、志工福利
協助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
提供志工意外保險部分經費補助。
參與本會在職課程、推廣教育。
參與本會年終忘年會活動。
參與本會舉辦之聯誼活動。
借閱本會藏書。
七、可依服務年資多寡享有特休時數。
肆、獎勵
一、協談志工凡全年度內之值班點數達110小時,在職課程達學分階段之規定者,得給予下列之獎項,並以獎狀、獎品鼓勵之。
二、諮行志工凡全年度內之值班點數達110小時,得給予下列之獎項,並以獎狀、獎品鼓勵之。
三、行政志工凡全年度內之值班點數達110小時,得給予下列之獎項,並以獎狀、獎品鼓勵之。
四、符合各類志工績效推薦資格者,於年終依據下列獎項給予獎勵。
1.全年度從無請假(含特休假)與缺席,或值班時數達中心規定者(140小時),得給
予忠勤獎。
2.平日班、假日班、大夜班全年度值班時數各前2名者,得給予熱心值班獎。
3.全年度熱心積極參加社會服務活動(如捐血、園遊會…等),得給予愛群獎。
4.全年度志願機動值班者,得給予服務熱心獎。
5.優良事蹟殊堪獎勵,由中心提出且經理事會議決通過者,得給予特殊獎。
6.在中心服務每滿三年、六年、十年、十二年、十五年、十八年、二十年、二十二年、二十五年、二十八年、三十年得給予年資獎。
7.上述年資計算,以在本會服務年資時數為主,不累計外縣市服務之年資時數。
8.全年度出席在職訓練積分為平日班、假日班、大夜班各時段前二名者,得給予勤習進修獎。(重修學分者不列入推薦)
9. 若有他項事蹟堪鼓勵,一併表揚之。
10.在本會服務滿一定年資者,且領有聘書者,可享有特休時數,詳如表下:
年資
/
可計算年資時數
5年以下
100%
110小時
滿5年未滿10年
90%
99小時
滿10年未滿15年
80%
88小時
滿15年未滿20年
70%
77小時
滿20年未滿25年
60%
66小時
滿25年以上
50%
55小時
*特休假之換算:資深志工欲請特休假,依請假程序辦理,中心於每年年底結算服務
時數會自動換算時數。
11.以上獎勵方式適用於本會各類志工。
伍、值勤應注意事項
一、志工值班應親自打卡,不得請託他人或代人打卡。並應提前5分鐘來接班。
二、非本會在職志工查詢中心人員或其他志工姓名、電話、住址或相關資料,請拒絕回答。個案詢問專任人員或其他志工個人狀況、姓名或資料,一概予以拒絕。
三、為維護本會值班人員隱匿性,非經中心同意,不隨意帶親友來訪,但志工親友想認識本會或參訪等,可先與中心聯繫。
四、不可帶私人或公司物品來中心販賣或宣傳。
五、非經本會同意不可以機構名義發言、不可利用志工身份獲取不當利益及勿對外炫耀為本會志工。
六、不在值班時間約談私事,非值班時洽私事需使用電話時,勿超過三分鐘,通話後請投幣入撲滿。
七、值勤完畢,請將桌面收拾整齊,物歸原位。
八、非協談志工不得進入值班室內,並保持室內安靜,非本會協談志工禁止進入協談室及翻閱、抄襲本會資料。
九、非經本會許可,志工嚴禁私自約談、造訪或聯繫案主及有關人員。
十、未克值班時應事先請假,請假者請自覓其他志工代班或補班。
十一、除過年之春假為公定休假,其餘時間,不能無故缺班。
陸、暫休職務
有以下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暫休職務,其暫休期間由中心決定,唯兩年內僅得暫休職務半年。
一、精神不佳、身體不適(如:懷孕),不適合值勤時。
二、當選理監事者。
柒、停職與除名
第一條:凡具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停職或經由中心報請理監事會除名。
一、停職:
1.連續不出勤五次以上者,停職二個月。
2.具有除名要件,尚在查證者,停職二個月。
3.代他人打卡經警告後仍再犯者,或態度惡劣與個案發生爭執,經個案投訴,並經查證屬實者,停職二個月。
4.影響中心名譽情節較輕微者,或其他違反值勤應注意事項情節輕微者,停職期間由中心依情節定之。
二、除名:
1.品行不端,行為不檢,經查屬實者。
2.工作過失,或其他違反值勤注意事項,情節重大者。
3.影響中心名譽,情節重大者。
4.一個月曠班達二次、三個月達三次、半年達四次者。
5.違反輔導專業倫理道德或機構倫理者。
6.未經本會同意,利用本會名義從事政治、商業活動者。
7.其它嚴重損害生命線之名義者。
三、前項除名規定,得經中心決定
1.先以申誡處理,停職2個月,並修習在職學分5學分,接受中心指派督導兩次,得以復職而免除名。
2.累犯予以除名,並公告辦理。除名經中心報請理會事核定後生效。
第二條:欲離職者,須於離職前辦妥離職手續及繳回「當年志工證」。
捌、服務績效考核
第一條:本辦法係以志工參與本會之值班、在職訓練、會務活動及服務情形,據以評定。
第二條:志工之積分由本會專任人員執行之。以年度計算累積總分,排定名次,於週年大會或志工大會時由中心頒贈獎狀或獎品以表揚之,並為全國年會優秀志工獎之參考人選。
第二篇 行政志工
一、行政志工之遴選資格如下:具服務熱忱之一般社會大眾或在學學生並完成志工基礎、特殊教育訓練者。
二、服務工作內容:一般行政事務協助。
三、凡新進行政志工試用期為三個月,考評標準包括請假、服務態度、遵守中心規定等,由諮商行政業務負責人評量後決定是否適任,適任者由本中心正式聘用並頒發證書及志工證,以一年一聘用。
四、行政志工得參與本會講座式在職課程、推廣教育。
五、行政志工之值班:
1.每週至少值班一次,一次至少3小時,每年至少110小時。
2.準時值班,確實打卡,凡遲到、早退超過三十分鐘者,先以電話告知承辦人,值班時間自動延後。
六、行政志工之請假與離職:
1.行政志工因特殊事故請長假者,應敘明理由向中心申請暫停值班,並繳回當年志工證,以兩個月為限,並得延長一次。
2.行政志工離職後,一年內可申請復職,唯需經面試合格後始任用。
七、行政志工有下列情形者不予續聘:
1.無特殊原因,全年值班,未達100小時者。
2.其他不適任工作者。
第三篇諮商行政志工
一、諮行志工之遴選資格如下:
年滿20歲高中職程度以上,具服務熱忱之一般社會大眾並完成本會志工儲訓1~3階課程。
二、服務工作內容:諮商行政事務協助。
三、凡新進諮行志工試用期為三個月,考評標準包括請假、服務態度、遵守中心規定等,由諮商行政業務負責人評量後決定是否適任,適任者由本中心正式聘用並頒發證書及志工證,以一年一聘用。
四、諮行志工得參與本會講座式在職課程、推廣教育。
五、諮行志工之值班:
1.每週至少值班一次,一次至少3小時,每年至少110小時。
2.準時值班,確實打卡,凡遲到、早退超過三十分鐘者,先以電話告知承辦人,值班時間自動延後。
六、諮行志工之請假與離職:
1.諮行志工因特殊事故請長假者,應敘明理由向中心申請暫停值班,並繳回當年志工證,以兩個月為限,並得延長一次。
2.諮行志工離職後,一年內可申請復職,唯需經面試合格後始任用。
七、諮行志工有下列情形者不予續聘:
1.無特殊原因,全年值班,服務未達100小時者。
2.其他不適任工作者。
協談志工
壹、協談志工任用
第一條:協談志工之任用需通過甄選、訓練、見習、實習並經面談及心理測驗合格者。
第二條、協談志工之任用分為新任、連任及轉任三種,其辦法如下:
一、新任:實習期滿並考核品德及能力合格後,經理事會通過,正式聘用一年,宣誓時頒發新任聘書。
1.值勤:一般班每週一次,每次3小時;大夜班每三週一次,每次9小時;假日班隔週一次,每次5小時。
2.任期內應參加在職訓練、接受督導,而參加訓練未達15學分及參加協會活動未達1學分者,得延長任期一年,經延期而未達學分者不得連任。
二、連任:
新任志工任期期滿並考核合格後,經理事會通過,正式續聘一年及頒發聘書。
1.值勤:一般班每週一次,每次3小時;大夜班每3週一次,每次9小時;假日班隔週一次,每次5小時。
2.具參與在職訓練、接受督導之義務(依在職訓練規定)。
三、轉任一:
其他生命線志工、生命線專任心理、社工人員,經原單位推薦,願轉任本
會擔任志工者,按生命線總會轉會條款辦理並依下列各款處理:
1.試用二個月,試用期間請假二次或無故不到一次者得延期試用一個月,但延長一次為限,逾限不予接受。
2.轉任志工應參加在職訓練,其修習課程學分標準依本會在職訓練法。
3.聘用: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後,經理事會通過,正式聘用一年,頒發聘書。
四、轉任二:
其他相關心理協談機構在職志工,認同本會自殺防治業務,有意擔任本會
志願服務志工者,依下列條款辦理:
1.檢具相關資歷向本會提出申請。
2.參與本會相關服務宗旨課程訓練。
3.比照轉任一條款辦理。
4.聘任考核由理事會授權行政中心執行。
轉任三:
心理、輔導、社工相關科系畢業,認同本會自殺防治業務,且從事相關工
作專業人士,有意擔任本會志願服務志工者,依下列條款辦理:
1.檢具相關資歷向本會提出申請。
2.參與本會相關服務宗旨課程訓練。
3.比照轉任一條款辦理。
4.如有相關機構督導、講師願意協助本會督導、專業提昇業務者,由中心另定條款辦理。
5.聘任考核由理事會授權行政中心執行。
第三條:協談志工應值班接聽生命線1995協談專線電話、參與在職訓練、接受督導及支援會務工作。
貳、協談志工之職責
一、值勤:
每次值勤時應在五分鐘前接班,未克值勤時應在二天前自行調班或自覓代理人,並向中心核備並填寫請假單,否則以缺席論。
1.值勤時數:
(1)續聘標準:每年應值勤100小時以上,才能取得次年聘書與值班資格。
(2)年資累計:每年應值勤110小時以上,才能累計年資與敘獎。
2.考勤事項及辦法
請假手續:
(1)事假需於二天前填妥假單向行政中心請假,並自行尋找代理人代班。
(2)臨時請假、臨時調班、病假者需於事後補填假單。
(3)假單請繳回『請假單的家』並與行政中心電話確認或直接交予行政人員。
(4)未完成請假手續而無故缺席者,以曠班論。(病假外)
(5)請假後欲補班應事先向行政中心確認與登記,不得任意補班。
3.中心若有其他需要,另訂值勤時間,協談志工應遵循。
4.因工作關係或其他特殊原因者,需於二週前提出書面申請,經行政中心核定後得彈性值班,於每次值班前一週需向中心確認值班時間。
5.彈性值班:值彈性班者,其年資計算同普通班。
二、在職訓練:
1.志工依規定具有參與在職訓練之權利與義務。
2.在職學分考評:在職志工各階修習課程及進階所需具備條件
階 別 | 課程 | 團督 | 個督 | 年 資 | 活動 | 備註 |
第一階 15在職學分 暨1活動學分 | 10學分 | 5學分 (含1次必修個研) | 每年均需提供2通(上、下半年各一通)協談錄音,跟年初自選之督導做個督 | 未滿二年 | 每年須擇一參加中心大型特定活動(全國年會、10月週年慶活動、志工秋季旅遊),計活動學分 | 如團督/個研 逾5學分 併入課程學分 但僅限2學分 |
第二階 10在職學分 暨1活動學分 | 5學分 | 5學分 (含1次必修個研) | 滿二年者 | |||
督 導 18在職學分暨1活動學分 | 12學分 | 6學分 | 實習督導或正式督導 | 如團督/個研 逾6學分 併入課程學分 但僅限2學分 | ||
備 註 | ||||||
1.第一階必修課程需修滿15學分方可進階為第二階。 2.凡未完成前一階者不得進階,次年需重新計算學分。 3.第二年內仍未完成前一階課程者,視同放棄志工資格。 4.修習課程滿2小時,核計為一學分。 5.凡研習本中心核定以外之心理相關課程,每階段各抵該階1/3學分數。 (請持證明向中心登記) 6.課程學分部份:每階段學分數的1/3可用讀書心得相抵,一份報告約600-900字,可抵一學分。 7.團督學分部份:每階段學分數的1/3可用接案心得相抵,一份報告約600-900字,可抵一學分。 8.督導授課學分:督導擔任心理相關課程講師,內部課程每2小時計一學分,外部課程每6小時計一學分,合計最多至6學分(佔全部學分1/3) |
三、協談志工應遵守以下之基本任務:
1.值勤時間守候電話、處理面談、自殺個案追蹤、回覆信件或e-mail。
2.值勤時間協助中心交辦事項。
參、協談志工值勤應注意事項
第一條:接完每通個案均需在中心值班電腦填寫「個案紀錄」。
第二條::值勤時應預備好心情,隨時接受個案求助,不得於值勤時間處理私人事務;但得閱讀值班室供應之書籍、報刊。
第三條:不得將檔案、錄音帶、信件或其他須保密之文件帶離中心。
第四條:勿告訴個案自己姓名,如有需要可以代號或『陶先生/小姐』稱呼之。
第五條:若有案主需要安排面談,應向中心報備。
第六條:勿私自約談或造訪案主、對外發表評論,亦不得將個案內容對外洩露。
第七條:勿允諾案主經濟、職業或醫院之安排。
第八條:值大夜班、假日班或人少時,記得鎖上玻璃門,在接緊急需求的面談個案前,先
斟酌個人當時的安全狀況作決定,儘量請對方以電話協談。
第九條:若遇企圖自殺之緊急求助狀況,可向同班夥伴或督導求助,代撥電話給110指揮中心或119,請求支援。
肆、協談志工復職
第一條:具第一篇之陸 暫休職規定第一項而暫停職務,現已康復者,然暫休期間不得超過半年。
第二條:具第一篇之陸 規定,暫休職務期滿者。
第三條:具第一篇之柒 規定停職與除名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而停職,經查無實據者。
第四條:具第一篇之柒規 定停職與除名第一條第一項第一、三、四、五款規定,停職期滿者。
第五條:
一、凡具下列各項事情之一者,得以書面向中心申請復職,中心得依權責核定予以復職。
二、復職辦法如下:與中心提出復職申請,並履行下列規定。
1.暫停職務達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者,應參加在職訓練修習3學分課程,實習6小時,並經考核合格者始得復職。
2.暫停職務達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參加在職訓練修習4學分課,實習6小時,並經考核合格者始得復職。
3.暫停職務達九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參加在職訓練修習5學分課程,實習6 小時,並經考核合格者始得復職。
◎協談志工復職辦法◎
暫休時間 | 修習課程/參與個研 | 實習 |
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 3學分(6小時) | 6小時 |
6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 | 4學分(8小時) | 6小時 |
9個月以上~1年以下 | 5學分(10小時) | 6小時 |
離職時間 | 修習課程 參與團督/個研 | 實習 |
1年~2年以下 | 7學分(14小時) | 12小時 |
2年~3年以下 | 15學分(30小時) | 12小時 |
3年~4年以下 | 20學分(40小時) | 24小時 |
4年~5年以下 | 25學分(50小時) | 24小時 |
5年以上 | 重新參加協談儲備訓練 |
第六條:志工自暫停職務或休職除名之日起,應即繳回當年聘書,並終止值勤,如無法收回當年聘書及協談志工證,必要時得催討或聲明作廢。
附則
本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定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