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霸凌:從定義到防治,守護校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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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頁
簡菱儀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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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
社區 /校園宣
導
反霸凌
認識霸凌
在開始之前,讓我們先看一段影片 ~
「趕快給我反霸凌喔!」
霸凌定義
資料來源:陳利銘 (2021) 。校園霸凌防制及案例彙編手冊。教育部 :國立中山
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案例彙編手冊
對他人的不當行為
霸凌者與受凌者處
於勢力不對等的狀
態
霸凌行 會重覆、為
持續地發生
受凌者會受到身體
、心理、物質等傷
害的後果
霸凌的方式
實體類型 方式
肢體霸凌 如 打、搶奪東西、圍毆踢
性 霸 凌 與性、性向有關的嘲笑、欺負
言語霸凌 言語嘲笑、取綽號、恐嚇
關係霸凌 排擠別人、不理人
霸凌的方式
網路霸凌
網路霸凌
常見的網絡霸凌方法有:
1. 重複並且不斷地對其他網民使用言語暴力。
2. 重複並且不斷地對特定網民或網絡群體進行杯葛。
3. 模仿特定網民外表及行為特徵,並且加以羞辱。
4. 把受害人之個人資料(如真實姓名,容貌等)公
開,俗稱「起底」、「爆料」,但是有時受害者也
會公布加害者之個人資料藉以自我保護,由於牽涉
言論自由,犯罪加害者的個人隱私保護問題一直存
在爭議。
常見的網絡霸凌方法有:
1. 把受害人容貌移花接木至他人相片中,或在這些相片
旁加上誹謗性文字,俗稱「 P圖」。
2. 重複並且不斷地在論壇中以言語用發帖甚至以洗版等
方式公開侮辱受害人。
3. 重複並且不斷地傷害跟受害人有關的人士與朋友藉以
孤立受害者 , 稱為關係霸凌。
4. 使用不同的帳戶及身份攻擊同一名受害人,導致受害
人誤以為很多人討厭及攻擊他。
5. 匿名誹謗。
網路霸凌
霸凌事件的角色
資料來源: 2015 年8月11 日GOOD TV 好消息電視台幸福來敲門 ~孩子 什 霸凌別人為 麼
?
霸凌者 (胖虎 )
發動霸凌行 ,為
帶領其他人參與。
受害者 (大雄 )
受到霸凌。
旁觀者或協助者 (小
夫)
支持霸凌者行 ,在為
旁
嘻笑或助威、跟隨帶
領
者,直接參與霸凌行
動。
保護者 (靜香、哆啦A
夢)
安慰及支持受害者
,
嘗試制止欺凌行為
。
常見問題
家 庭 / 學 校 / 朋 友
未妥善處理霸凌議題。
父母失功能。
視而不見。
正向協助
1. 讓孩子有歸屬感、認同感。
2. 讓孩子健康成長。
3. 願意肯定孩子,協助孩子找到存在
的意義與價值。
4. 敏銳的觀察力。
5. 社會情緒輔導的技巧。
法令宣導
刑法
資料來源: 育部防治校園霸凌專區教
少年事件處理法
12 歲以上 18 歲未滿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
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於去年修法通過,12
歲以下兒童觸法事件,不再移送少年法院,
全面回歸教育與社政機關保護輔導,並於
109 年6月19 日開始施行。
保護處分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 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
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
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
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
徒刑。致重傷者,處 3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
比有期徒刑輕,比罰金重。
是主刑的一種,期間是 1日以上、 60 日未
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 120 日。
刑法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 5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
有期徒刑。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刑法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
動自由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
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
強制
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
行使權利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3百元以下罰金。
在法律定義上, 暴包含多種暴力行強
,為
例如毆打、掠奪等。
暴也常專指性侵犯暴力。強
在法律定義上, 暴包含多種暴力行強
,為
例如毆打、掠奪等。
暴也常專指性侵犯暴力。強
恐嚇
刑法第 305 條
→以 加 害 生 命 、 身 體 、 自 由 、 名 譽、財
產之事,恐 嚇 他 人 致 生 危 害 於 安 全
者 , 處 2年以下有期 徒 刑 、 拘 役 或3
百 元 以下 罰 金 。
刑法第 346 條
意 圖 為 自 己或第 三 人 不 法 之 所有 ,
以恐 嚇 使 人 將 本 人 或 第 三 人 之 物 交
付者 , 處 6月以 上 5年以下有期 徒
刑 , 得 併 科 1千 元 以下罰金。
其獲得財 產 上 不 法 之 利 益, 或 使 第
三人得之者,亦同 。
恐嚇
侮辱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
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
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
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
在此限。
法令宣導
民法
資料來源: 育部防治校園霸凌專區教
< 一般侵權行為
民 法 184 條 第 1項
→故意 或 過失 , 不 法 侵害 他 人 之 權利 者 ,
負 損 害賠 償 責任。
→故意 以 背於 善 良 風 俗 之 方 法 , 加 損害 於
他 人 者 亦同 。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
償
民法 195 條第 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
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
處分。
法令宣導
行政
罰
資料來源: 育部防治校園霸凌專區教
行政罰法第 9條
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
罰。
身心虐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7
條 第 1項
→處新 臺 幣 6萬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下 罰
鍰, 並 公 告其 姓 名 。
法定代理人應負之法律責任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 13 條未滿 20 歲之未成年
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
法第 187 條 應負連帶責任。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4 條
→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
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少年虞犯之行
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
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
導。
→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
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連續處罰。
請你仔細想想
霸凌隨時隨地都可能發生
願意做些什 事你麼?
影片欣賞
讓我們看個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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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youtube.com/watch?v=4mKUjlxHDAo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IGGcYdX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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