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騷擾的迷思
有關性騷擾的事件本身
迷思一:性騷擾根本就沒有定義?!
事實:國內學者黃富源認為性騷擾為性別歧視的一種,其根據美國「平等雇用機會委員會」的定義,
視性騷擾為「本質為性而不受歡迎之口語或身體的行為」(unwelcome verbal or physical conduct
of a sexual nature )。
而且,性騷擾是一普遍常見事實,在校園中,在職場中,在公車裡等等地方,根據台北市上班族協
會在 1996 年底所作的問卷調查顯示,有 25%的女性上班族曾有被性騷擾的不愉快經驗。換句話說,
性騷擾並非不存在,而是一個久被遮掩和忽視的問題。
迷思二:被性騷擾已經很丟臉了,不要再說出去了?!
事實:女性應該意識到,受到性騷擾不是自己個人的問題,不必自責。
在此這個問題可以分成兩個層次來談:首先是社會上覺得「被性騷擾很丟臉」,其次是女性自己認
為「說自己被性騷擾會很丟臉」。如此的迷思,會導致許多被害女性壓抑自己的感受,使得性騷擾
事件多被隱藏,加害者也沒有受到應有的譴責與非難。
迷思三:緊張什麼嘛,摸一下有什麼關係?!
事實:被性騷擾的女性在生理、情緒和人際關係上都會受到影響,甚至影響到女性的工作權,造成
極大的壓力和人身安全的恐懼,因此女性有權大聲向騷擾者說「不」!
而且基本上,這並非是摸「一下」或「兩下」的問題,而是身體自主權的問題。當說摸一下又不會
死,那麼不摸是會死嗎?
迷思四:「我是看得起你才碰你!」?!
事實:這句話暴露了騷擾者的性別歧視。
而且,我們並不需要透過騷擾者的“青睞”來肯定自我!更何況一個人的價值也不只有身體五官而
已。
有關性騷擾/性侵害受害人部分
迷思一:受害人都是女性或異性。
事實:男性或同性之間也有性騷擾的可能
迷思二:受害人都是年輕、貌美
事實:從女嬰到老婦都可能被性騷擾/性侵害
迷思三:受害人穿著暴露,賣弄風情,放蕩不羈,夜路走多了
事實:無關年齡、性別、外貌、形象、生活方式都可能被性騷擾/性侵害
迷思四:受害人沒有義正嚴詞拒絕,抵死反抗,讓人誤會她其實是想要的
事實:女人被性騷之後不敢明說,並不代表她就喜歡被性騷擾,更大的理由是她擔心一旦說出來後,
會付出巨大的代價,包括會被指為行為不檢點,甚至可能激怒騷擾她的男上司,而因此丟掉工作。
如果不考慮使女性「沈默」的社會因素,反以為女性喜歡被性騷擾,只是暴露了社會對女性經驗視
而不見的盲點,以及輕視女性的深層偏見。
迷思五:受害人出來舉發,「不像愛害者!」(沒有暗自垂淚,痛苦萬狀)
「把事情搞大,一定有陰謀」是受害人被棄後不甘心的報復

事實:很少人會願意拿這樣的藉口來陷害別人,只有身陷其苦的人才會願意舉發。
通常是受害人的身體自主權被侵犯,、被侵害時或之後的反應,無關陰謀或報復。
有關性騷擾/性侵害加害人部分
迷思一:加害人都是陌生人
事實:84%是認識的人
迷思二:加害人都是學歷低的勞工階級/樣子都色色、怪怪的,一看就知
事實:加害人不乏高學歷、高收入、能幹、長相端正斯文、風評佳、形象好,令人難以相信
迷思三:加害人只是少數病態男人/很可憐,要發洩,無法控制
事實:大部份的加害人都有正常的社交生活、性伴侶,無須「飢不擇食」、「衝動而失控地找人發洩」
迷思四:加害人只是一時衝動、臨時起意、失控
事實:加害人一般都會伺機而動,有預謀,製造接近機會,甚至耐性等候時機,有些甚至會準備犯
案工具
迷思五:加害人被對方引誘、挑逗、對方自願(沒拒絕)
事實:相識加害人被識破後會污衊受害人,企圖誤導他人相信是受害人的錯或是陰謀。
以上文章改編自:校園性騷擾的認識與處理 陳斐娟撰文
現代婦女基金會網站:性騷擾預防與處理
婦女論壇網站性騷擾的迷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