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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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申請時薪制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南市教特(三)第 1132406362 號函發布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
人員進用辦法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兒園進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作業要點。
二、目的:本市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學
習,以達特殊教育實施之成效。
三、申請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申請對象:
1.就讀普通班接受特殊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
2.本計畫不含已接受月薪制助理人員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或幼
兒及準公共、非營利、職場互助教保中心等幼兒園,直加弄
幼兒園例外。
(二)申請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以下簡稱助理員):
1.經鑑輔會鑑定,具重度以上障礙程度。
2.無法自行進食、移動或呼吸,需要人力協助。
3.有嚴重情緒行為問題,或其他影響課堂進行或安全之行為,
確有人力支援需求。
4.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確需人力支援。
四、申請期程:
(一)每年 7 月及 11 月,依本市教育局公告辧理。
(二)寒暑假開辦身心障礙學生課後照顧專班,另依公告時間申
請。
五、申請方式及程序:
(一)由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高級中等
學校學生自行向學校或幼兒園提出申請,由學校或幼兒園送
本市教育局提報鑑輔會審議。
(二)學校或幼兒園收受前款申請時,應列入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學
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
(三)於特教通報網 https://www.set.edu.tw 完成助理人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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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
(四)完成下列資料後上傳至本市教育局指定網站:
1.申請封面
2.學校特推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全校 1 份)
3.班級學生概況表
4.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申請表
5.助理人員服務申請表
6.其他證明文件(IEP 介入方案、行政支援、觀察紀錄、校安
通報等等)或影片記錄(轉學生、跨階段請前一學校協助提
供)。
7.法定代理人助理員服務申請同意書。
六、補助基準:
(一)各服務時數需求依據鑑定障礙程度及狀況增減核給(依「社
會適應能力及語言功能障礙程度之評定標準」,中度及輕度
障礙者通常已具備完全生活自理能力。故視障、聽障中度以
下、輕度智障、一般發展遲緩幼生不符合本申請原則)。
(二)本市參酌學生或幼兒障礙程度、安置班型及特殊需求,補助
助理員服務時數,基準如下表:
項目
級數
學生障礙程度
補助時數
(每天)
第一級
極重度
8 小時
第二級
重度
5~7 小時
第三級
中度
3~4 小時
第四級
輕度(自閉、情緒障礙)
1~2 小時
註:
1.上述標準時數為最高原則依學生狀況及經費多寡將約略有調
整,相關輔具介入酌減 1 小時。
2.安置學校(幼兒園)集中式特教班及就讀幼兒園另計,以共
聘服務為主。
(三)寒暑假(課後)身心障礙學生照顧專班:每班以 1 天 1 位為
原則。
七、實施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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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期:每年 9 月至次年 1 月(不含寒假)。
(二)第二期:每年 2 月至 6 月。
八、助理員進用資格:
(一)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或符合身心障礙
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定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之
資格。學校及幼兒園因學生、幼兒之學習及生活照護有性別
區分需求者,得進用符合其性別需求之助理員。
(二)若進用人員未具備高級中等以上學歷,應於備查資料內呈現
以下兩要件:
1.經三次公開招聘未果(一次最少 3 天)
2.以特推會決議說明困境及經三次招聘結果。
九、助理員進用方式:
(一)時薪制助理員於教育局核定後,由學校或幼兒園自行甄選進
用。
(二)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採時薪制支薪。
(三)學校、幼兒園應於助理員進用且到職後一個月內,由學校
(園)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報局備查:
1.履歷表。
2.進用契約書。
3.服務證明書。
4.學經歷證件影本。
(四)經學校特殊教育相關行政人員及教師評估需助理人員協助之
服務對象,得因學生需求改變而隨時調整工作時間,如經評
估學生部分或全部時間助理需求消失,學校得終止契約;如
學生需增加服務時間,得視助理員意願決定是否配合增加。
十、助理員職責:
(一)助理員應在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督導下,提供學生或幼兒在
學校、幼兒園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支持性服
務。
(二)助理員應依學校及幼兒園之安排互相協助。
(三)助理員負責照顧標準:
1.極重、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含肌肉萎縮症、輪椅生):1~2
4
人。
2.中度身心障礙學生:2~3 人。
3.輕度身心障礙學生:4 人。
(四)助理員應定期於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寫服務紀錄。
十一、助理員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
(一)助理員應於進用前或進用後三個月內接受本市或學校(園)
辦理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本市或學校
(園)辦理九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二)學校或幼兒園應建立考核機制,對助理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
屆滿一學年者,應予以年終考核。考核成績及等第,規定如
下:
1.八十分以上:甲等。
2.七十至七十九分:乙等。
3.六十九分以下:丙等。
(三)助理員續聘(僱)得經學校特推會依考核結果決議。若經學
校考量需更換助理員,應前合約到期前一個月通知該員並辦
理資遣手續。
十二、助理員停(解)聘:助理員進用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
且學校確認後,應予解聘(僱),且不得進用該員: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
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
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
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用為
助理員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
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確認,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用為助理員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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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確認,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
用為助理員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
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
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
校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僱)及終
身不得進用為助理員之必要。
(十二)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十三)違反契約情節重大。
十三、注意事項:各校收受補助服務時數後,受補助學(幼)生若需調
整助理員服務時數、或轉學異動(含新增個案),學校(園)應
儘早向教育局提出申請。俟評估審核後,依評估情形酌量增加與
否(納入下期補助)。
十四、經費來源:由教育局年度預算支應。
十五、獎勵:辦理本案有功人員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
獎懲案件作業規定」及「臺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敘獎。
十六、本計畫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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