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113年度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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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113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身心障礙學生 

申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實施計畫

 

1121129 版 

一、 依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

經費辦法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

員進用辦法辦理。 

二、 目的:本市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學

習,以達特殊教育實施之成效。 

三、 實施期程: 

(一) 第一次申請時間(學前 113 年 2 月至 6 月;國中小 113 年 1 月至

6 月):請於 112 年 12 月底前向本局特幼科提出申請(不含寒

假)。 

(二) 第二次申請時間(學前 113 年 9 月至 114 年 1 月;國中小 113 年

9 月至 12 月):請於 113 年 7 月底前向本局特幼科提出申請(不

含暑假)。 

(三) 寒暑假開辦身心障礙學生課後照顧專班,另依規定時間申請。 

四、 申請條件及服務對象: 

(一) 申請條件: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經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本

計畫不含準公共及非營利幼兒園),並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以下簡稱特教通報網)登錄有案且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規定者。 

(二) 服務對象: 

1.鑑定安置於普通班之肢體障礙重度以上學生,行動能力亟需協

助照護者或鑑定安置於普通班之情緒行為障礙及自閉症學生,

其情緒行為問題嚴重影響班級秩序及其學習者。 

2.鑑定安置於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之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情

緒行為問題出現頻繁,需要增加額外人力支援之特殊教育班級。 

3.其他:學前鑑定為發展遲緩者、具特殊需求者(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或影片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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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補助標準表: 

     項目 

級數 

學生狀況 

補助時數(小時/每天) 

第一級 

極重度障礙學生 

第二級 

重度障礙學生 

第三級 

中度障礙學生 

第四級 

輕度障礙學生 

(含情障、自閉症) 

1~2 

註: 

1. 

上述標準時數為最高原則

依學生狀況及經費多寡將約略有調整

且限行動能力亟需協助照護暨情緒障礙或自閉症,其行為問題

嚴重影響班級秩序者。 

2. 相關輔具介入酌減 1 小時。 

3. 學校已聘用專任特教助理人員者,上述標準第一、二、三級皆

減 1 小時,國小因上課時數較國中少爰補助時數略有調整。 

4. 特教學生助理員負責照顧標準: 

(1) 極重、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含肌肉萎縮症):1~2 人。 

(2) 中度身心障礙學生:2~3 人。 

(3) 輕度身心障礙學生:4 人。 

(4) 寒暑假開辦身心障礙學生課後照顧專班:每班以 1 天 1 位為

原則。 

5. 各服務時數需求依據鑑定障礙程度及狀況增減核給(依「社會適

應能力及語言功能障礙程度之評定標準」,中度及輕度障礙者

通常已具備完全生活自理能力,另

一般發展遲緩生通常不符合

申請原則

)。 

五、 填報申請及檢附資料: 

(一) 本市教育局線上填報系統申請:

https://survey.tn.edu.tw/modules/esurvey/manager.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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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特教通報網申請助理服務:https://www.set.edu.tw/。 

(三) 檢附資料(以下文件請依序排列掃描上傳,以雇用一名特教學生

助理人員檢送一份檔案): 

1. 申請封面。 

2. 學校(園)狀況表。 

3. 

特教通報網列印

之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申請表(包含助

理人員服務申請同意書)。 

4.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5. 學校特推會會議紀錄。 

6. 其他證明文件(

IEP 的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紀錄、觀察

紀錄等

)或影片記錄。(

發展遲緩者、學生障礙程度與實際情形

不符者必檢附

)。 

六、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職責及進用方式: 

(一) 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

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並嚴禁調用於處理學校行政工作。 

(二)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學校(園)公開甄選,就人員屬性依相關規定

進用,並於到職後一個月內,由學校(園)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報

局備查: 

1. 履歷表。 

2. 進用契約書。 

3. 服務證明書。 

4. 學經歷證件影本。 

(三)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

進用辦法,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進用資格為「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

理辦法所定之人員。」,若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未具備高級中等以

上學歷,應檢核以下兩要件,並於成果報告內呈現相關資料: 

1. 經三次公開招聘未果(一次最少 3 天) 

2. 以特推會決議說明困境及經三次招聘並無更合適之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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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經學校特殊教育相關行政人員及教師評估需助理人員協助之服

務對象,得因學生需求改變而隨時調整工作時間,如經評估學生

部分或全部時間助理需求消失,學校得終止契約;如學生需增加

服務時間,得視助理人員意願決定是否配合增加。 

七、 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 

(一)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三十六

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

理九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二)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之督導及定

期考核。《人員續聘(僱)得經學校特推會依考核結果決議,若經

學校考量需更換,於前助理合約到期後依進用方式辦理。》 

八、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進用後,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應經學校確認,予以解聘(僱): 

(一) 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 違反契約情節重大。 

(三) 其他。(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

人員進用辦法內之條文細項規定) 

九、 審查原則:由本局召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審查會議,依書面暨相關

佐證資料審查符合者核定(書面請詳實俾利審合事宜),各校收受核

定後若有不足者,請學校 2 週內提出,俟專業團隊人員現場評估,

依評估情形酌量增加與否(納入二期簽辦或於下期核補),並請學校

倘仍有不足尚請尋求相關特教資源介入協助(如特教志工、愛心志

工或其它經費來源補助等)或尋求社會資源共同維護特教學生之受

教權益。 

十、 所需經費由 113 年度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

育人事及業務經費、112 學年度學前教育階段專業團隊人員及助理

人員經費暨本市預算項下支應。 

十一、  本計畫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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