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3
,离现在 1
年 324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臺南市 113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身心障礙學生
申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實施計畫
1121129 版
一、 依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
經費辦法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
員進用辦法辦理。
二、 目的:本市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學
習,以達特殊教育實施之成效。
三、 實施期程:
(一) 第一次申請時間(學前 113 年 2 月至 6 月;國中小 113 年 1 月至
6 月):請於 112 年 12 月底前向本局特幼科提出申請(不含寒
假)。
(二) 第二次申請時間(學前 113 年 9 月至 114 年 1 月;國中小 113 年
9 月至 12 月):請於 113 年 7 月底前向本局特幼科提出申請(不
含暑假)。
(三) 寒暑假開辦身心障礙學生課後照顧專班,另依規定時間申請。
四、 申請條件及服務對象:
(一) 申請條件: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經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本
計畫不含準公共及非營利幼兒園),並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以下簡稱特教通報網)登錄有案且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規定者。
(二) 服務對象:
1.鑑定安置於普通班之肢體障礙重度以上學生,行動能力亟需協
助照護者或鑑定安置於普通班之情緒行為障礙及自閉症學生,
其情緒行為問題嚴重影響班級秩序及其學習者。
2.鑑定安置於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之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情
緒行為問題出現頻繁,需要增加額外人力支援之特殊教育班級。
3.其他:學前鑑定為發展遲緩者、具特殊需求者(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或影片記錄)。
(三) 補助標準表:
項目
級數
學生狀況
補助時數(小時/每天)
第一級
極重度障礙學生
8
第二級
重度障礙學生
7
第三級
中度障礙學生
4
第四級
輕度障礙學生
(含情障、自閉症)
1~2
註:
1.
上述標準時數為最高原則
依學生狀況及經費多寡將約略有調整
且限行動能力亟需協助照護暨情緒障礙或自閉症,其行為問題
嚴重影響班級秩序者。
2. 相關輔具介入酌減 1 小時。
3. 學校已聘用專任特教助理人員者,上述標準第一、二、三級皆
減 1 小時,國小因上課時數較國中少爰補助時數略有調整。
4. 特教學生助理員負責照顧標準:
(1) 極重、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含肌肉萎縮症):1~2 人。
(2) 中度身心障礙學生:2~3 人。
(3) 輕度身心障礙學生:4 人。
(4) 寒暑假開辦身心障礙學生課後照顧專班:每班以 1 天 1 位為
原則。
5. 各服務時數需求依據鑑定障礙程度及狀況增減核給(依「社會適
應能力及語言功能障礙程度之評定標準」,中度及輕度障礙者
通常已具備完全生活自理能力,另
一般發展遲緩生通常不符合
申請原則
)。
五、 填報申請及檢附資料:
(一) 本市教育局線上填報系統申請:
https://survey.tn.edu.tw/modules/esurvey/manager.php。
(二) 特教通報網申請助理服務:https://www.set.edu.tw/。
(三) 檢附資料(以下文件請依序排列掃描上傳,以雇用一名特教學生
助理人員檢送一份檔案):
1. 申請封面。
2. 學校(園)狀況表。
3.
特教通報網列印
之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申請表(包含助
理人員服務申請同意書)。
4.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5. 學校特推會會議紀錄。
6. 其他證明文件(
IEP 的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紀錄、觀察
紀錄等
)或影片記錄。(
發展遲緩者、學生障礙程度與實際情形
不符者必檢附
)。
六、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職責及進用方式:
(一) 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
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並嚴禁調用於處理學校行政工作。
(二)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學校(園)公開甄選,就人員屬性依相關規定
進用,並於到職後一個月內,由學校(園)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報
局備查:
1. 履歷表。
2. 進用契約書。
3. 服務證明書。
4. 學經歷證件影本。
(三)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
進用辦法,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進用資格為「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
理辦法所定之人員。」,若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未具備高級中等以
上學歷,應檢核以下兩要件,並於成果報告內呈現相關資料:
1. 經三次公開招聘未果(一次最少 3 天)
2. 以特推會決議說明困境及經三次招聘並無更合適之人選。
(四) 經學校特殊教育相關行政人員及教師評估需助理人員協助之服
務對象,得因學生需求改變而隨時調整工作時間,如經評估學生
部分或全部時間助理需求消失,學校得終止契約;如學生需增加
服務時間,得視助理人員意願決定是否配合增加。
七、 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
(一)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三十六
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
理九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二)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之督導及定
期考核。《人員續聘(僱)得經學校特推會依考核結果決議,若經
學校考量需更換,於前助理合約到期後依進用方式辦理。》
八、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進用後,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應經學校確認,予以解聘(僱):
(一) 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 違反契約情節重大。
(三) 其他。(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
人員進用辦法內之條文細項規定)
九、 審查原則:由本局召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審查會議,依書面暨相關
佐證資料審查符合者核定(書面請詳實俾利審合事宜),各校收受核
定後若有不足者,請學校 2 週內提出,俟專業團隊人員現場評估,
依評估情形酌量增加與否(納入二期簽辦或於下期核補),並請學校
倘仍有不足尚請尋求相關特教資源介入協助(如特教志工、愛心志
工或其它經費來源補助等)或尋求社會資源共同維護特教學生之受
教權益。
十、 所需經費由 113 年度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
育人事及業務經費、112 學年度學前教育階段專業團隊人員及助理
人員經費暨本市預算項下支應。
十一、 本計畫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侵權舉報」
提交相關資料,我們將儘快核實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