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安置權利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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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權利告知書

告知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受保護人                 , 因有保護安置事由,已由              
 

 

          

 

           (主管機關)依下列法律規定執行保護安置: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有該條各款

情形之ㄧ,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
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
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15 條規定,主管機關接獲或發現兒童

或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保護、安置
或其他協助。

□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7 條、第 78 條規定,依法令或依契約對身

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之人,有喪失扶養能力或身心障礙者遭受該法第
75 條各款情形之一,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
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第 42 條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

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
或自由之危難,或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
困境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
保護及安置。

□ 其他,說明:

依提審法規定,告知以下事項:
一、 前揭保護安置之執行原因:

1

通知單號:

第一聯送交本人    第二聯送交本人指定親友    第三聯由通知機關隨執行卷宗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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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

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事件: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
□身心障礙者保護事件:

□依法令或依契約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之人喪失扶養能力。
□身心障礙者遭受遺棄。
□身心障礙者遭受身心虐待。
□身心障礙者被限制自由。
□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老人保護事件:

□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

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

□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

二、 保護安置開始執行時間: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三、 保護安置執行地點: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指定之保護安置處所。
四、 您或您的親友有權利依照提審法的規定,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

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聲請提審

五、 您可提供您親友之姓名、地址或電話,執行機關將盡合理努力通知

您的親友。

六、 本人                 

 

 (

 

 簽名

 

 ) 已於   年

   月   日   時   分

知悉提審權利告知書。

七、 通知親友

□親友在場並知悉提審權利告知事項,親友               (簽名)
□親友不在場

      

□本人不請求執行機關通知親友。

      □本人請求執行機關通知以下親友

        姓名
        住址
        電話
        關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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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人/在場親友拒絕簽名,執行人員請填以下表格

執行機關              ,已向本人/在場親友解釋其聲請提審之相關權利,
並要求本人/在場親友於提審權利告知書簽名,但其拒絕簽名。

執行人員簽名                   

偕同執行人員簽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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