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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下列關於通知、詢問之敘述,何者錯誤? 
證人經通知到場者,應依原定時間及處所即時詢問,不得拖延 
通知證人之通知書,應於應到時間之 48 小時前送達 
通知書之送達,除由郵務人員為之外,應於非例假日之日間行之 
犯罪嫌疑人選任之辯護人於指定時、地未到場者,仍得即時詢問 
5 下列關於刑事訴訟法上鑑定留置之規定,何者錯誤? 
鑑定留置屬法官保留之強制處分 
為鑑定被告之精神狀態,得預定 10 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 
鑑定留置之預定期間,法院得於審判中延長,但不得逾 2個月 
鑑定留置期間之日數,視為羈押之日數 
6 下列關於傳聞法則的論述,何者錯誤? 
偵查員之查訪報告屬傳聞證據,仍應踐行直接審理原則 
被告於檢察官面前所為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美國人自訴被臺灣人打傷,於地方法院起訴時,已離開臺灣,其偵查筆錄仍有證據能力 
檢察官在法庭上提出戶籍謄本證明被告婚姻關係仍然存續之事實,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 
7 下列關於證人保護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證人因到場作證有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危害之虞時,得依證人保護法聲請保護 
檢舉人、告發人、告訴人或被害人須在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有保護必要,準用證人保護法規定辦理 
證人依法有保護必要,時間急迫,得先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並於 5日內將所採保護措施陳報檢察官 
證人保護法規定之保護措施有身分保密、人身隨身安全保護、禁止或限制特定人接近、短期生活安置 
8 依據提審法第 2條、第 7條及第 11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拘捕機關應將拘捕原因於 24 小時內以書面告知本人或指定之人 
拘捕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 24 小時內將拘捕之人解交 
蓄意違反解交規定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告知義務者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9 下列關於採證、鑑定許可書之敘述,何者錯誤? 
對經拘捕到案之犯嫌,得違反其意思,採取其指紋、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 
有合理懷疑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自行到場之犯嫌,不接受採證,有採證必要者,得報請該管檢察官勘驗或請求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採取 
請求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時,應以書面為之,但如案件已有檢察官指揮者,得以言詞為之 
10 下列關於告訴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被害人未成年,無完全之行為能力,仍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得由其配偶提起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意思相反 
告訴權人得捨棄告訴權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