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 (本申請單請勿裝入標封內) | ||||||||
一、本廠商參加 | 採購案之投標,倘未得標、廢標、 | |||||||
流標或不予開標。 | ||||||||
請將押標金 | 1□以簽開支票。 | |||||||
2□以代存。 | ||||||||
3□以入互信(電)匯方式退還,匯費由押標金項下扣繳,未依規 填妥,由機關自行擇一退還,本廠商無異議。 | ||||||||
4□當場退還原票據或憑證。 | ||||||||
5□其他()。 | ||||||||
二、附存款行庫、戶、局名、帳號等明細表一份,如因填表錯誤,致貴機關所退還 之押標金誤入他人帳戶時,由本廠商自行負責處理。 押標金新臺幣元整。 | ||||||||
存款銀行 | ||||||||
行、庫、局名稱 | 地址 | 戶名 | 種類 | 帳號 | ||||
備註 | 1.戶名以投標廠商本身存款戶為限。 2.代存方式廠商本身存款戶以主辦工程單位所在地各銀行之行、庫、局為限。 | |||||||
此致 澎湖縣政府 | ||||||||
投標廠商:印 負責人:印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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