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契約書
立借名登記契約書人(借名人,以下稱甲方)
(出名人,以下稱乙方)
茲因乙方同意甲方借用乙方名義登記下列不動產產權,雙方成立契約條款如下:
一、不動產標的:(詳細產權及權利範圍依地政事務所登記簿為準)
1.土地:
2.房屋:
二、契約期間:自不動產產權登記於乙方名下之日起至甲方處分或請求
返還該不動產產權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止。
三、甲方為前揭不動產實際擁有人,乙方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管理權
及使用權。
四、不動產之處分、管理及使用皆依甲方意思為之,乙方應無條件配合
甲方;除本契約書第六條所訂之報酬外,乙方不得另外請求任何費
用,但甲方違反第五條約定時不在此限。
五、契約期間即將來處分不動產所衍生之稅費,概由甲方負擔。
六、甲方應於□本契約成立之日 □本契約終止之日
給付乙方新台幣元之報酬。
七、乙方應開具新台幣元本票壹張供甲方擔保。
八、契約未詳盡事宜,悉按民法及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公平原則協
調處理之。
立契約書人
借名人(甲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出名人(乙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