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災害及意外事故慰問金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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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災害及意外事故慰問金申請表

一、受災害暨意外事故原因(勾選):火災 水災 震災 風災 意外事故及其他:

二、受災害暨意外事故時間:民國分。

三、調查時間:民國分。

四、申請人姓名:簽(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         

戶籍住址:    鄉(鎮、市)村(里)路(街)號之

聯絡住址:    鄉(鎮、市)村(里)路(街)號之同戶籍地址。

申請人福利類別:□列冊低收入戶,□列冊中低收入戶。

五、代理申請人姓名:簽(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         

與申請人關係:

聯絡住址:    鄉(鎮、市)村(里)路(街)號之

六、受災暨意外事故發生事由說明:                              

七、經審查前項受災情形已符合下列規定者請於內打ν(請依「臺東縣政府災害及意外事故慰問金核發要點」勾選符合條件):

符合因災害、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失蹤慰問。

符合因災害、意外事故致重傷慰問。

符合因災害、意外事故致損害重大影響家戶內陷困生活慰問。

上列因災害暨意外事故所生損害已符合「臺東縣政府災害及意外事故慰問金核發要點」第      規定。

八、受災害暨恴外事故人口:全戶共   死亡   失蹤   重傷   人。

九、戶內人口及家庭概況: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戶 籍 地 址

稱謂

備註:

(本欄註記因災影響生活暨意外事故致死亡、重傷等)































十、審核意見:

鄉鎮市公所



核以發放慰金:          



核未符合發放慰問金(事由):

縣(市)政府



核以發放慰問金:          



核未符合發放慰問金(事由):

鄉 (鎮、市) 公 所 初 核 簽 章

縣 (市 ) 政  府  審  核  簽  章

承 辦 人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承 辦 人

科 長

副 處 長

處 長








一、本表應由村里幹事、村里長查填並由申請人簽章,經鄉(鎮、市)公所初核後送本府核定。

二、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時應注意申請期限(災害暨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2個月內),超過期限者應不予受理申請,於期限內申請者,應填妥及備齊相關證明文件並經初核後送本府審核。

三、表內經填寫之數字文句或打「ν」符號,如有修改應將之畫二條線並由修改者蓋章以示負責;申請表第七點務必「ν」註記清楚符合項目。

四、鄉(鎮、市)公所應確實依據本要點所定應檢附以下必要文件送本府審核:

.申請人及代理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低收入戶者免附)。

.死亡者附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有送醫情形並附醫療診斷證明書)。

.重傷者附醫療診斷證明書(發生災害、意外事故當日急診且住院者)及證明文件。

.因災害、意外事故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應附受災照片、相關單位勘災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附證明文件。

五、本表一式二份,送縣(市)政府一份,鄉(鎮、市)公所一份自行留存備用。

六、鄉(鎮、市)公所應詳實填報並簽章,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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