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
個人資料應告知事項、受雇者聲明書暨保密切結書
壹: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應告知事項,須於您提供各項資料前,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詳閱:
一、事務所名稱: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
二、蒐集之目的:002人事管理(任職於本所)
三、蒐集之類別:辦理入職的個人資料包含姓名、住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銀行帳戶、相關受雇情形、資料紙本或檔案。(類別代號C001、C002、C003、C011、C031、C032、C061、C062、C063、C064、C065、C068、C131、C132)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任職於本所提供資料之保存期間。
2、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包含臺澎金馬地區)。
3、對象:本所業務承辦員、財政部、勞健保局、台灣集保結算所及政府相關機關。
4、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您得就個人資料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1、得向本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若您提供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得向本所請求補充或更正,使其保持正確、最新及完整。
3、得向本所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六、本人已詳細閱讀上述告知事項,並同意 貴所利用本人所提供之個資資料。
貳:依據「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本人願提供 貴所因入職所需相關文件及證明,並確認所提供之
資料為真實無誤,聲明確認下列情事:
□無犯罪前科記錄
□有犯罪前科記錄
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願自行提供相關資料(類別C116)。
參:依據「業務保密義務」之相關規定,本人保證對經手或經由業務知悉之機密資訊,無論其內容之一部分或全部皆負保密之責,並恪遵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不私自蒐集或洩漏業務相關資訊,如有違反願負法律上責任,本保密切結涵蓋時間包括在職期間與離職後,均有保密之責。
確認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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