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3
洗錢防制法-案件遵循評估部分
一、案件基本資料(客戶代號:)
1.案件評估日期://
2.客戶名稱:
3.客戶地址:
4.客戶電話:
5.客戶負責人:
7.委任事項:
8.主要營業項目:
二、案件評估
1、交易型態: 55 56 57 58 59 (續填交易型態風險評估)
交易代碼 (依洗防 辦編碼) | 交 易 型 態 |
55 | 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 |
56 |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
57 | 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
58 |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
59 |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
三、洗錢防制警示資訊
說明案件有無以下相關情形:
記帳士對於客戶交易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1.酬金高於新臺幣五十萬元,無正當理由以現金、外幣現金、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支付。
2.酬金高於新臺幣五十萬元,客戶無正當理由,自行或要求多次或連續以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現金支付。
3.客戶為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法務部公布之其他國家、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恐怖分子。
4.交易資金直接源自或將支付於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且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
5.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受指定之交易,客戶未說明具體事由,或其事由顯不屬實。
6.明知無該客戶存在或有事實足認該客戶身分遭冒用。
7.客戶為自然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與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見面或直接聯繫。
8.其他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四、評估結果
1、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般風險
低風險
3、案件承接與否: 承接
不予承接
4、案件完成與否: 完成
未完成
5、案件是否符合通報義務: 不需通報
應通報
通報日期:________________
通報連繫窗口:________________
(洗錢防制處電話:02-2911-2241 轉6211-6219 傳真:02-2913-1280)
五、附件(相關網站資料及當次案件之適當財力證明文件)
評估時可查詢:
a.法務部調查局之網頁:http://www.mjib.gov.tw/MLPC,確認其國籍是否為制裁名單中之國家。
b.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https://aml.tdcc.com.tw/AMLAMF/login.html,以帳號登入後,確認該人物是否為PEP。
記帳士簽名 | 製表人員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