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 洗錢防制內部控制及稽核政策
前言:
本事務所之相關內控係依FATF(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第18項第一點建議及FIU(金融情報中心)發佈DNFBPS(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最佳指引內部控制機制,包含以RBA(風險基礎方法)落實內部政策、程序及控制:
1.評估風險
2.內控及作業程序
3.安排法令遵循管理
4.持續性員工訓練計劃。
5.獨立稽核功能。
6.定期進行內部重新審查。
訂定內容如下:
一、評估風險
受委任提供洗錢防制法5條3項6款指定交易時,經辦人員應依事務所最近風險評估報告所訂最近之「風險評估表」,評估客戶風險等級,並經洗錢防制專員或負責人複核風險等級。
二、內控及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1、案件承辦人與客戶簽任委任書,確認文件資料。
2、依流程編製工作底稿,再由洗防專員評估風險確認承接婉拒或通報。
3、案件承辦人將案件承辦完成後或婉拒客戶後,應將全部文件彙編成冊及
掃成電子檔,並交予原編製底稿專員。
4、應檢查案件承辦人所交接之文件是否齊全,文件與電子檔案是否資料一致後,洗防專員應複核全部相關文件。
5、負責人應定期複核全部相關文件,並依「持續性交易」定期追踪案件。
6、案件承辦人再將文件歸檔,並保存至與客戶關係終止後至少五年,如有
未結案件應予永久保存。
(二)客戶審查、持續監控與記錄保存及通報
◎客戶審查(CDD)一般查核:
在客戶風險等級評估,為一般中低風險情況得以下列查核程序執行調查。
1、客戶為自然人者,應取得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電話號碼及職業等身分資料,並核對客戶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居留證、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其身分之證明文件。
2、客戶為法人、信託或法律協議者,應瞭解其業務性質、所有權與控制權結構,
並確實執行實質受益人查核程序。
◎客戶審查(EDD)加強查核:
在客戶風險等級評估時,有高風險情況除仍要執行一般查核程序(CDD),高風險必需另
加強查核(EDD),取得具體資料。
☆高風險可參考下列具體抵減措施,惟必須經洗防專員或負責人同意才能承接
高風險狀況 | 控制措施EDD(加強客戶審查) | |
1 | 客戶投資3家以上 持股比例超過25% | 查詢其他投資公司或組織之相關登記資料。 向客戶索取其他投資公司或組織之報稅資料。 試圖瞭解客戶交易之動機(即投資這麼多家公司目的或動機)。 |
2 | 客戶非原客戶延伸 未經介紹之新客戶 | 向客戶索取客戶目前的職業或工作證明(如:名片或勞保清單)。 向客戶索取客戶近二年的所得稅報稅證明及近一年的財力證明。 親自到客戶工作地或公司拜訪。 |
3 | 客戶酬金來源 | 取得客戶之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取得客戶財力相關證明。 評估是否應通報(STR)。 |
4 | 客戶為重要政治性職務 之人及其親屬 與關係密切之人 | 向客戶索取客戶近二年的所得稅報稅證明。 向客戶索所客戶近一年的財力證明。 試圖瞭解客戶交易之動機(目的)。 |
5 | 客戶主要經營交易的地域 | 試圖瞭解客戶交易之動機。 評估是否應通報(STR)。 |
6 | 客戶登記地(法人股東) 境外-紙上公司高風險地區 | 查詢法人股東之相關登記資料。 向客戶索取法人股東公司或組織之報稅資料。 試圖瞭解客戶交易之動機(即投資這麼多家公司目的或動機)。 查詢法人股東之實質受益人及高階管理人。 |
7 | 客戶(自然人) 國籍雙重國籍 來自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 | 向客戶索取客戶目前的職業或工作證明(如:名片或勞保清單)。 向客戶索取客戶近二年的所得稅報稅證明及近一年的財力證明。 試圖瞭解客戶交易之動機(目的)。 |
8 | 客戶從事的行業/職業 為高風險業 | 取得客戶之資金來源證據。 試圖瞭解客戶所委任事項之動機。 |
9 | 客戶為法人股東 且持股比例超過25% | 查詢法人股東之相關登記資料。 向客戶索取法人股東公司或組織之報稅資料。 試圖瞭解客戶交易之動機(即投資這麼多家公司目的或動機)。 查詢法人股東之實質受益人及高階管理人。 |
10 | 組織調整 (複雜股權結構) | 向客戶索取近二年其他組織、公司的所得報稅證明。 查核各公司組織之實質受益人。 試圖瞭解客戶交易之動機(目的)。 |
11 | 事務所接受現金 10萬元以上之酬金 | 設定現金交付之限額為新台幣10萬元。 |
12 | 事務所未與客戶面對面 | 要求第三方公證之身分確認 |
13 | 客戶是否有犯罪記錄 | 取得客戶之資金來源證據。 試圖瞭解客戶所委任事項之動機。 評估是否應通報(STR)。 |
◎追踪監控
一、依本事務所之風險政策「持續性交易」應追踪監控,並調整風險等級。
二、進行追踪監控時,應再確認客戶之資料是否有變更是否為最新之資訊。
三、追踪監控時應注意是否有應通報事項,如有應通報事項應行通報。
◎記錄保存
全部文件彙編成冊及掃成電子檔,並保存至與客戶關係終止後至少五年,如有
未結案件應予永久保存。
◎有下列情形應予申報調查局
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
業務諮詢電話:02-29112241轉洗錢防制處6210~6219
1.酬金高於新臺幣五十萬元,無正當理由以現金、外幣現金、旅行支票、
外幣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支付。(以整個案件來觀察)。
2.酬金高於新臺幣五十萬元,客戶無正當理由,自行或要求多次或連續以
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現金支付。(斷金流軌跡)
3.客戶為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法務部公
布之其他國家、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恐怖分子。
4.交易資金直接源自或將支付於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且與恐怖活動、恐
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
5.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受指定之交易,客戶未說明
具體事由,或其事由顯不屬實。
6.明知無該客戶存在或有事實足認該客戶身分遭冒用。
7.客戶為自然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與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見面或直
接聯繫。
8.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安排法令遵循管理
本事務所因屬小規模之事務所,目前仍以負責人為洗錢防制的負責人,但本
事務所如擴張到員工達5人以上規模時,則以下列為依循:
原則以記帳士或報稅代理人為優先,因為經公會受訓一定時數,其相關能力
具足,且在所內之權限在全部員工之上,有決策權,亦較具獨立性。
除前述為洗防專員外,本所尚指派經理人為洗防專員,對上其與負責人可以
直接溝通,對下其可以下達命令,惟該經理人應比照負責人受訓相同之洗錢
防制時數。
本所之洗錢防制專員必須不能有任何前科,亦不能有任何進行中的刑事訴
訟,因此任命時,本所會到司法院的網站搜尋是否有相關的訴訟進行或前科。
◎前述洗錢防制專員於審核時相關條件如下:
2.應瞭解防制洗錢/資恐之相關規定及程序。(洗防專員及員工適用)
3.為本所合夥人或除負責人外較高職等之員工。(洗防專員適用)
4.於司法院網站查無任何刑事案件或進行中之訴訟。(專員及員工適用)
5.所任命之洗錢防制專員,如有任何進行中之民事或刑事案件,則應予暫停其
洗錢防制專員之任命。
◎員工僱用及相關程序如下:
1.於司法院網站查無任何刑事案件或進行中之訴訟。
2.於集保AML系統比對名單。
3.如前二項有顯示同名同姓且無法證明是否為當事人時,應請員工提示得
證明非當事人之文件或聲明書。
四、持續性員工訓練計劃
1.洗錢防制專員之受訓時數依公會規定辦理。
2.全部員工均應定期參加洗錢防制有關之教育訓練。
3.新進員工與客戶接觸前,需先受基本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
五、事務所內部稽核或自我審查
本事務所目前相關稽核或自我審查,係以國稅局提供之「自行檢核表」為檢視事務所落實及改進之遵循。
六、事務所內部控制制度訂定及重新檢視修正
本內部控制相關程序訂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4日
第一次檢視修正於中華民國108年12 月31日
第三次檢視修正於中華民國112 年12月31 日
第四次檢視修正於中華民國年月日
事務所及負責人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