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記帳及稅務代理契約
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任人
會計師 (以下簡稱乙方)因委任記帳及稅務代理等事件,訂立本契約,雙方同意之條件如下:
第一條
委任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起。
第二條 委任內容:
一、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第三條 委任報酬:依甲、乙雙方協議定之。
第四條 權利義務:
一、對於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甲方應提供完整申辦資料,全權委託乙方辦理,乙方辦理完竣,應將資料交付甲方,甲方若對乙方處理結果
不服,應於1個月內以書面向乙方提出異議。
二、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甲方應於申報或申請期限10日前提供完整申報或申辦資料,全權委託受任人辦理申報(辦);乙方應將申報(辦)結果告知甲方,甲方對申報(辦)內容應予核對,若發現不符,應於五日內告知乙方辦理更正;逾期未告知,視同承認申報(辦)事項。
乙方接到甲方告知應更正事項,如未立即辦理更正,倘發生違章情事,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三、甲方之商業會計事務,全權委託乙方處理,甲方對憑證內容自負審查責任,乙方帳務處理,悉依甲方意見及相關法規辦理。
第五條 終止契約
一、乙方若無正當理由未處理受任事務,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二、甲方若未能配合提供申報、申辦事項資料或拖延給付登記(帳務)處理費逾二個月,乙方告知後,甲方經10日仍未提供資料或給付登記(帳務)處理費用者,視同同意終止契約。
第六條 其他特約事項:雙方終止契約,乙方應將帳冊憑證交付甲
方;甲方須於6個月內取走帳證,逾期乙方不負保管責任。
第七條 本契約未訂事項:適用民法委任等章節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
定。
第八條 契約之修訂:甲、乙雙方對前列各項,如有異議,得隨時協
商修訂之。
第九條 契約之執存:本契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存一份,另
一份由乙方彙報所轄稽徵機關。
委任人 (甲方)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聯
絡 電話:
受任人
(乙方)
公司名稱:北誠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吳政隆
證書字號:金管會證字第4681號
地
址:台北縣三重市重新路三段178號
聯絡電話:02-2970-3670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