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2016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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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058_黃威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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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


中華民國91124日南投縣政府91府行法字第0910212344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21230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2026222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51018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50213699號令修正發布南投縣政府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 長

警 監



副局長

警 正



主 任

秘 書

警 正



督察長

警 正



警務參

警 正



科 長

警 正


十二

行政、保安、訓練、外事、後勤、保防、防治、鑑識、公共關係、秘書、資訊、法制等十二科

主任

警正


勤務指揮中心。

秘 書

警 正



局 員

警 正



股 長

警 正


十四

保安、警備、裝備、財物、偵防、調查、戶口、民力、鑑識一股、鑑識二股、鑑識三股、督勤、風紀、研考等十四股。

督察員

警佐或警正


十五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三十三

  1. 人辦理外事業務。

  2. 人辦理資訊業務。

  3. 內六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調查員

警佐或警正


辦理刑事工作配置保防科。

巡 官

警佐或警正


十四

  1.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2. 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3. 內十二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技 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內一人辦理刑事工作配置保防科。

巡佐

警佐或警正


辦理外事業務。

技 佐

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警 員

警 佐



辦事員

委 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六


書 記

委 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人事室

主任

薦 任

第八職等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合計

一七六


附註:

  1.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六」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2. 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

  3. 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



副分局長

警正



組長

警佐或警正


三十三


主任

警佐或警正


勤務指揮中心。

隊長

警佐或警正


十六

偵查隊。

警備隊。

副隊長



(十六)

  1. 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2. 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八


所長



(九十二)

  1.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2. 內二人為山地分局檢查所所長。

巡官

警佐或警正


六十六

  1. 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2. 內八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九十)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警正警員兼任。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二十


巡佐

警佐或警正


一一五

內三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員

警佐


六八五

內十三人辦理外事業務。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合計

九八五

(一九八)


附註:

  1.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六」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2. 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大隊長

警正



副大隊長

警正



隊長

警佐或警正



組長

警佐或警正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四


分隊長

警佐或警正



偵查員

警佐或警正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小隊長

警佐或警正


三十二


偵查佐

警佐或警正


九十七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合計

一六五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六」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隊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隊長

警正



副隊長

警正



分隊長

警佐或警正



小隊長

警佐或警正



警員

警佐


五十


合計

六十一


附註: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隊長

警正



副隊長

警正



組長

警佐或警正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分隊長

警佐或警正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小隊長

警佐或警正


十一


警員

警佐


七十一


合計

九十四


附註: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隊長

警正



副隊長

警正



組長

警佐或警正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偵查員

警佐或警正



小隊長

警佐或警正



偵查佐

警佐或警正



合計

十六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隊長

警正



副隊長

警正



組長

警佐或警正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巡官

警佐或警正



小隊長

警佐或警正



偵查佐

警佐或警正



警員

警佐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合計

十五


附註:

  1.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六」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2. 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警正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合計

十一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六」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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