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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體罰」不是「不處罰、不管教」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案於12月12日經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第18次院會討論通過;納入「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等文字,明文規範了體罰之不當性,以杜絕因體罰學生所造成之身心傷害,保障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
法律明文禁止體罰後,並非教師就沒有輔導與管教學生的義務,而是需要更積極的以教育專業來發展與採用非體罰的管教或處罰方法。教師依法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之義務,學校則應訂定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告周知。
為避免因該法通過後,致使教師放棄輔導管教的責任,教育部將依立法院之附帶決議事項,與全國教師會合作儘快完成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針對「體罰」提出較具體的定義,並針對各種學生的問題行為,建議教師管教時可採用之有效方法與範例,以協助教師有效進行班級經營與管教。
如學生在學校出現暴力行為或在教室裡做危險動作,教師不應採取打學生等體罰方式,但學校應依校規進行懲處,並採取相關輔導措施,以免對其他學生或老師產生危險;教師也應教導學生分析瞭解衝突與暴力發生的成因與因應之道;學習憤怒與情緒的管理,並強化學生對思考如何行動與行動後果的思辯,增加其行為與衝動控制的能力,以預防再犯。
為防制校園霸凌事件,教育部也於95年4月發布「改善校園治安-倡導友善校園,
啟動校園掃黑實施計畫」,並設置0800-200-885免付費專線電話,24小時受理處
理校園危安事件,並依校園暴力、霸凌事件處理作業流程進行追蹤;且針對「學
生打學生」、「家長打老師」、「學生打老師」等事件,教育部均已研擬相關處理流
程,協助學校妥善因應。
校園暴力事件(學生打學生)查察通報處理流程圖
1.擬定並執行教育宣導措施(註1) 2.律定相關處理措施: (1)律定學校人員(導師/教師/行政人員等)之權責及分工機制
(2)篩况並掌握暴力傾向學生,並列入認輔對象
(3)設置通報窗口並擬定保密/保護機制
發生之前(預防)
學生打學生事件發生時(處置)
查 察(依保密/保護機制執行) 通 報(通報窗口依情節等級辨識) 1.學校人員(導師/教師/行政人員等) 主動發現 處 理(含打人、被打、目睹者之處理) 1級 未受傷 再評估 3級 1.送醫院治療 2.通知家長(註



3.依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處理
4.高關懷個案處理5.通報所屬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
6.必要時轉介警政單位
7.施予法治教育
3級
重傷

啟動輔導機制
1級
1.依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處理
2.個案輔導
3.團體輔導
4.施予法治教育
2級
1.送學校保健室
2.通知家長(註
4)3.依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處理
4.個案輔導
5.團體輔導
6.施予法治教育


2.學生發現,
向學校人員反應
2級
輕傷



結案
轉介其他機構


追蹤輔導預防再發
(註2、 註3)






3.家長或社區 通報

發生之後(追蹤)
註1: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身心虐待、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註2: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3條規定:兒童及少年有品行不端、暴力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同意,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 註3: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規定:凡經常逃學或逃家、參加不良組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處理之。 註4:依「家庭教育法」第15條規定: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
校園暴力事件(家長打老師)處理作業流程圖
校外人士反應
學生反應 教師通報
學校主動發現






校安中心(學生事務處)
一般情況 涉及民、刑事責任




人員傷亡或有引發媒體關注之虞


啟動校安機制(決策小組),視當事人意願處理







教師會 縣市教育局 諮詢委員會 家長會
溝通、澄清、同理保護、關懷、支持相關法律諮詢
循司法途徑處理



當事人權益再評估



尋求資源 (各校資源網路) 結案


校長召集相關人員 協調處理 追蹤輔導
結案


